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实现同类功能的在后软件产品是否构成对在先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标签: 软件
字号: +-
563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开发了一个安全监管平台(软件系统),包括企业管理系统和风险分析平台,现在有公司模仿平台的功能,开发出同类功能的产品,在市场销售,请问这算不算是侵权?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一项计算机程序大体上可体现为需求规格层、处理逻辑层和编码表达层,从贵司所述“同类功能的产品”,能够得出两软件程序在需求规格层相同;如果贵司产品研发在先,对方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在于:两项计算机程序的处理逻辑层中所包含的各个设计成分如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数据结构、算法或用户界面等设计是否相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