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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中“有关”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标签: 专利 职务发明
字号: +-
563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关于职务发明,与公司签订了终止人事关系一年内申请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利属于公司的条款,请教这里的“相关”如何界定?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我们认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属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延续,或者,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之间具有密切的技术关联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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