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公司注销后,因其在先使用而对商标形成的权利可否被其他公司承继?

发布时间:2016-03-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字号: +-
563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的两家公司,该两家公司不在一个地方,之间也没有投资关系,但股东基本一样,经营范围也一样。原先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于2010年注销。现在的公司成立于2009年至今。原来的公司在2003年以来就在门锁产品上使用了X商标,并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一直没有把商标注册。现在的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在门锁产品上也使用该商标,今年现在的公司发现有家企业在2008年抢注了该商标,想提起争议撤销商标。请问原先的公司的这种在先使用权,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这种权利能不能被现在的公司承继,并以此为由提出争议?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由于原公司已注销,原公司因在先使用而对所述商标形成的权利随之终止,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现公司受让了原公司的资产,那么,原公司对所述商标享有的在先使用权也由现公司一并承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