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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
我有一问问题想向你们咨询:本人持有一商标:商标名称:白里透红 第3类<化妆品>;分类号:0301.0304.0306.0308.0309;2004年申请.2010年获得注册核准.该商标是否属于该类别的通用名称?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如不是通用名称改商标是否可以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例如某某品牌白里透红霜>?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白里透红”应不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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