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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09-03-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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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问题咨询:


尊敬的律师:


    我是一名国有二级企业的主任工程师,08年我设计发明了一项技术成果,为此该项目获得了公司大奖八万元,全体职工大会已公布,奖金尚未分配。历史的经验告诉我,奖金会被瓜分,我根本得不到多少,没有我,就没有这个项目,我是这个项目唯一的设计和发明人,全部的机械零件由我独立设计,且绘制了全部大量图纸,包括电气线路也是由我设计的,维修人员参与了辅助安装工作,我为该项目的成功付出了巨大努力,我设计了整个过程,全中国除了我没有第二个人拥有该项目全部的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我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我是一个法盲,不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如何保障我们这些专业技术职务发明的,不知道胜诉的把握有多大,如果胜诉,我能够得到多少奖金,我是一个穷困的技术人员,为企业辛勤工作了一生,罹患了尿毒症,我需要钱透析来维持自己的生命,拖着病痛的身体我设计,发明了这项成果,然而,奖金会被一些厚颜无耻的家伙抢去,我不知道该怎样办?企盼律师给予解答!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我们认为,应明确您的技术发明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所形成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您所述情况来看,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作品。为此,我们建议您尝试和单位进行谈判,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对您的报酬或奖励作出明确约定。

    其次,需要提示您的是,如上所述,您的职务发明创造可能涉及到两种知识产权:其一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其二为著作权。

    再次,关于您的奖励及报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您有权获取奖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您可依法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对您的敬业精神表示钦佩,对您的不幸深表同情,愿您早日康复!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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