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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友发表在论坛上的作品汇录、制作成DVD公开发行是否构成侵权或犯罪

发布时间:2008-11-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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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问题咨询:


我们有一个关于广告设计方面的论坛,这个论坛很多同行把自己设计的作品奉献出来,然后大家共享,互相交流,而我把这些作品全部收集起来,汇录在8张DVD光盘里,然后出售,当然,我的论坛里的人,也知道,也没有举报我,公安有权抓捕我吗?这些作品的设计者是非常多的,很多作品又经过很多人再次修改,因为出售这些光盘,公安有权抓捕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您汇录作品并制作成DVD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乃至犯罪,关键在于您的上述行为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我认为,仅依据论坛成员的某种默示行为来推定授权的存在显得较为牵强,尚不能完全免除侵权甚至于犯罪成立之风险,应进一步采取明示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徐新明  律师

     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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