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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
我是上海做钢材现货的企业,很冒昧,给您来信,我企业有一个商标的案件想请徐律师给出出主意,
情况如下:
2005年4月我公司注册了“佳宁”商标,注册号4633680,现在已进入商标公告期,下个月即可取得商标证了,我注册的是35类,细则如下:
广告代理 3501
广告设计 3501
广告策划 3501
市场研究 3502
商业管理咨询(顾问) 3502
进出口代理 3503
推销(替他人) 3503
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3503
人事管理咨询 3504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 3506
上海佳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7日,注册资金3600万元人民币。现在公司常备型钢库存量2万吨以上,年销售量达15万吨,即年销售额6亿元人民币.2002-2004年度又连续两年被上海市杨浦区私营企业协会、上海逸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联合授予"诚信经营户";2004年5月又被中投保、上海行、逸仙钢材市场联合授予"2003-2004年度诚信经营户金奖"。
我想请徐律师关心关心这案件:
1.我自己或我授权的公司可否有权使用该商标,
2.我可否主张要求上海佳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
3.我这是否够成抢注商标,
4.以上1-3条若是可行的话,我企业想请您代理此案,行吗?
盼回复!
感谢!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
针对您的几个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1、如果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则您作为商标注册人,当然可以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如果上海佳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前未使用该商标,则您作为商标注册人,可依法禁止其使用该注册商标。
3、由于该注册商标与上海佳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商号相同,故,该公司可能会以侵犯其在先的商号权为由诉请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但是,该公司必须证明:
(1)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
;
(2)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容易与在先商号发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a、在先商号的独创性
如果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而是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则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b、在先商号的知名度
认定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知名度,应从商号的登记时间、使用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情况等方面来考察。
c、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当或者类似。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顺颂商祺!
徐新明 律师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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