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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05年11月开始和一个人合作开发一个管理软件,我公司做为甲方,他做为乙方,我公司出资金,他出技术。07年的时候我公司把这个研制出来的产品注册成我公司的版权,后乙方知道后,起诉我公司,他要求要回版权。请问这场官司我公司能赢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则应遵从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厘清共同开发的两种情况。无论开发的标的物是软件作品或是技术,共同开发从合同法角度均可分为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在合同为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对于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对于合作开发,如果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则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果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所谓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因此,建议贵司首先从双方合同出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探求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推理出对贵司有利的结论,即尽可能主张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将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贵司。其次,应极力主张该合同为合作开发合同,避免将合同理解为委托开发合同,因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之归属,将合同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尚能使软件作品之著作权由合作双方共同享有,将合同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则只能将软件著作权归属于作为受托人的实际开发人。
徐新明律师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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