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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08-10-22 来源:上海法院网 作者:
标签: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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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0日对杨佳故意杀人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杨佳的上诉,维持一审对杨佳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佳因对民警就其所骑无牌照自行车依法进行盘查和处理结果不满,而起意行凶报复,并于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至闸北公安分局大楼,持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杨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应当依法惩处。上海高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约130人参加了二审宣判旁听。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新闻单位,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电视台、东方网等本市媒体,美联社、日本读卖新闻、时事通讯社、新加坡联合早报、马来西亚星报等外国媒体,香港大公报、文汇报、南华早报、凤凰卫视、亚洲电视台、NOW宽频等媒体,以及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的记者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
    宣判结束后不久,二审裁定书即在上海法院网全文登载。(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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