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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通信公司)诉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统称摩托罗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一案。
海能达通信公司诉称,摩托罗拉公司在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摩托罗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海能达通信公司等相关市场的其他经营者开放已建成地铁线路TETRA系统的互联互通接口或提供其他能够实现同等效果的互联互通方案,限制地铁公司只能与其或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交易,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向地铁公司提供专网通信设备和服务,排除、限制了地铁专网通信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海能达通信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海能达通信公司将摩托罗拉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目前,相关诉讼材料已经送达被告,被告尚未答辩,原告未提出保全申请,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海能达通信公司诉称,摩托罗拉公司在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摩托罗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海能达通信公司等相关市场的其他经营者开放已建成地铁线路TETRA系统的互联互通接口或提供其他能够实现同等效果的互联互通方案,限制地铁公司只能与其或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交易,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向地铁公司提供专网通信设备和服务,排除、限制了地铁专网通信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海能达通信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海能达通信公司将摩托罗拉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目前,相关诉讼材料已经送达被告,被告尚未答辩,原告未提出保全申请,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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