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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诉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两案。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两案中还各主张合理支出250万元人民币。
苹果公司诉称:高通公司是从事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和集成电路(IC)设计的公司,持有众多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且是全球最大的基带芯片生产厂商之一。高通公司在相关国家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及全球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高通公司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有义务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授予苹果公司专利许可。尽管苹果公司基于善意被许可人试图与高通就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达成直接的许可协议,其持续拒绝苹果的请求或提供远不符合FRAND义务的许可报价。高通公司在进行相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及基带芯片销售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包括:高通公司收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及向苹果公司发出的许可条件过高;拒绝向某些标准技术实施者提供许可;限定苹果公司使用其提供的或批准使用的产品/服务;其他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捆绑行为和不合理交易条件;对苹果公司实施差别待遇。高通公司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样违反FRAND义务。
综上,苹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高通公司赔偿其因垄断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裁决符合FRAND义务的许可条件,作为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协议的基础。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两案中还各主张合理支出250万元人民币。
目前,上述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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