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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了这么久,对于利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应该有个结果了。”近日,广东奶业协会顾问王丁棉对新华网表示。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2012年对利乐公司立案,2013年7月,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并组织20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到了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方面表示调查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并于当年9月透露,对利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已到最后认定阶段。
然而,时至今日,关于利乐涉嫌反垄断的调查结果迟迟未下,关于此事的争论也逐渐平息。利乐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包装市场?当时所指的“捆绑销售”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延续至今?这成为业界未解的“谜团”。
以优惠的“捆绑销售”跑马圈地?
利乐曾被描述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作为最早逐鹿中国包装市场的外企,其切入时间点与经营模式“恰到好处”地迎合了发展初期中国乳企的急迫需求,将伊利、蒙牛、光明等众多乳企成功地推向全国市场,这与其经营的液态食品加工及包装相关业务不可分割,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利乐生产的无菌包装为常温奶、复原乳、调制奶品类的出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据了解,利乐最初进入中国的时间是1979年,其灌装生产设备用于当时一款名为“鲜宝”牌的菊花茶,在此后近20年间,其在包装市场上的发展并不抢眼。彼时,以伊利、蒙牛逐渐兴起的乳制品企业正急于进军全国市场,利乐以其当时先进的灌装技术和无菌包材,解决了鲜牛奶无法长期保存的难题,并为发展初期资金紧张的乳企提供了优惠的合作方案。利乐的“军火商”之路也同时起步。
“利乐早期在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很高,特别是乳业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可以达到90%,这与其最早进入中国市场有关,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别的包装企业不能使用它的生产线,‘捆绑销售’在当时是存在的。”乳业分析师宋亮说。
我国《反垄断法》中提到,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利乐的经营模式对于当时资金匮乏的众多发展中的乳企来说非常具有诱惑力,其通常以低价或者免费把生产线设备送给乳企,同时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维修,但是其通常要求对方使用利乐的包装材料及耗材,一开始会签署相关合同条款,而在后来,使用利乐的设备必须用利乐的包材,在业内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据了解,最初,为了保证其生产与包材的“统一性”,利乐在自己的包材上印有标识密码,利乐灌装机的生产线只识别到标识密码才能运行,这也是后来利乐收到多家包装企业投诉及遭到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虽然利乐在2005年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规定,但是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表示,对于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判定,要看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排斥性,其排除竞争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还有其“捆绑销售”的结果是否继续,这些都是反垄断调查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此,利乐在回复新华网采访时称,“我们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存在捆绑销售。客户在机器设备,或技术服务或包材上的使用需求不影响相关的产品价格。”
“垄断”结果依然存在?
据了解,2004年前后,《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国家工商总局曾委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做了一份《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就是以利乐为研究对象,围绕其捆绑销售生产设备与包材,设置行业壁垒等经营做法进行调研分析。经过近半年的考证,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撰文指出,利乐公司垄断中国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而且,的确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据了解,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相关资料显示,利乐当时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50%甚至到90%,显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那么,目前,利乐在无菌包装的市场占有率究竟有多少?或者说其是否依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在中国市场的年销量及业绩方面的数据,利乐回复称属于商业机密,具体数字不方便透露。
由于包装市场统计数据较为复杂,业内关于这一数据众说纷纭。乳业分析师宋亮认为,由于市场的不断放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2010年之后,利乐整个市场份额也在急剧下降,当前,其在乳业无菌包装的市场占有率仅有30%—40%之间。
而王丁棉则认为,“由于利乐早期市场份额较高,且其捆绑销售的形式影响深远,虽然当前国内包装企业大批涌入市场,但是,利乐在乳业无菌包装市场的占有率仍能达到60%。目前,利乐在中国国内的产能仍能达到650亿包,而整个常温奶包装市场的年产能不过1100亿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从业人士表示,由于包装行业在很多方面不够透明,所以市场数据方面除了个别上市公司,从年报中可以窥见个别企业的市场占比情况外,对于整体包装行业的占比数据确实无法清晰估算,但是利乐在行业中的地位无法撼动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捆绑销售”的结果是否影响至今,新华网致电国内某大型乳企工厂厂长吴某,其表示,工厂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采用利乐的设备,而且同时采购其包装材料,整个集团下属多个厂家也都在用,但究竟有多少利乐的设备并不了解。对于利乐的设备是否能采用其它厂家的包材,吴厂长表示并不清楚,“但利乐的机器一直只用利乐的包材。”
一位乳企高层管理人员向新华网透露,现在,使用利乐的设备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利乐的包材,至少没有书面的硬性要求。但是,因合作时间较久,考虑到合作的紧密度,以及生产线路的安全稳定性,一直以来,乳企还是会选用利乐的包装材料,至于价格方面是否优惠,这个还要看具体的合作产品和额度。
反垄断调查仍在继续?
“在过去的包装行业里,利乐无疑是一统天下,在当时利乐有80%,甚至90%的市场占有率,而且,利乐‘捆绑销售’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其对市场影响仍然很大。”宋亮表示,目前,由于整体消费放缓,利乐的整体业绩也在下滑,其更多的利润收益来自于“利乐钻”的优先销售。
王丁棉表示,目前,国内无菌包装企业大概有38家,竞争日益激烈,利乐包的价格也从过去的四毛多降至两毛多,而其它国内无菌包装大概只需要1毛多的价格。“在价格上认定其垄断并不成立,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其‘捆绑销售’的情况却一直存在。”
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是只用在中国市场上。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在2014年,工商总局刚刚公布利乐反垄断调查进入认定阶段之时,有媒体对其未来的处罚做出过预算。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如果利乐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当时,利乐可能面临将近1.8亿元的罚款。
对于利乐的反垄断为何起起落落,悬而未决,此前有资深人士分析,这与我国长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不明的情况有关,徐新明表示,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2000年为常温乳发展的分水岭来算,利乐早于《反垄断法》的颁布完成了对无菌包装市场上的扩张。近年来,中国政府虽提高了对外企垄断行为的警惕性,但执法能力不足,相关经验匮乏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反垄断调查进展缓慢,甚至无疾而终的原因。
利乐深耕中国市场近40年,除了牛奶、果汁,其包装还被用在乳酪、奶粉、冰淇淋、调味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包装产品达229种,其在中国市场的累计投资已达37.6亿元人民币。然而,正如今年初,利乐公司总裁兼CEO杨德森接受采访表示,仍对中国乳业市场有较快增长怀有热烈期望,对于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结果,相信也在众多业内人士的期盼之中。
对于反垄断调查的进程,8月8日,利乐方面表示:“我们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提供利乐公司在华业务的相关信息。目前我们无进一步信息可透露。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2012年对利乐公司立案,2013年7月,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立案,并组织20个省市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到了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方面表示调查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并于当年9月透露,对利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已到最后认定阶段。
然而,时至今日,关于利乐涉嫌反垄断的调查结果迟迟未下,关于此事的争论也逐渐平息。利乐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包装市场?当时所指的“捆绑销售”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延续至今?这成为业界未解的“谜团”。
以优惠的“捆绑销售”跑马圈地?
利乐曾被描述为“乳业战场背后的军火商”,作为最早逐鹿中国包装市场的外企,其切入时间点与经营模式“恰到好处”地迎合了发展初期中国乳企的急迫需求,将伊利、蒙牛、光明等众多乳企成功地推向全国市场,这与其经营的液态食品加工及包装相关业务不可分割,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利乐生产的无菌包装为常温奶、复原乳、调制奶品类的出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据了解,利乐最初进入中国的时间是1979年,其灌装生产设备用于当时一款名为“鲜宝”牌的菊花茶,在此后近20年间,其在包装市场上的发展并不抢眼。彼时,以伊利、蒙牛逐渐兴起的乳制品企业正急于进军全国市场,利乐以其当时先进的灌装技术和无菌包材,解决了鲜牛奶无法长期保存的难题,并为发展初期资金紧张的乳企提供了优惠的合作方案。利乐的“军火商”之路也同时起步。
“利乐早期在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很高,特别是乳业包装市场上的占比可以达到90%,这与其最早进入中国市场有关,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别的包装企业不能使用它的生产线,‘捆绑销售’在当时是存在的。”乳业分析师宋亮说。
我国《反垄断法》中提到,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利乐的经营模式对于当时资金匮乏的众多发展中的乳企来说非常具有诱惑力,其通常以低价或者免费把生产线设备送给乳企,同时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维修,但是其通常要求对方使用利乐的包装材料及耗材,一开始会签署相关合同条款,而在后来,使用利乐的设备必须用利乐的包材,在业内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据了解,最初,为了保证其生产与包材的“统一性”,利乐在自己的包材上印有标识密码,利乐灌装机的生产线只识别到标识密码才能运行,这也是后来利乐收到多家包装企业投诉及遭到反垄断调查的原因。
虽然利乐在2005年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规定,但是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表示,对于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判定,要看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排斥性,其排除竞争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还有其“捆绑销售”的结果是否继续,这些都是反垄断调查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此,利乐在回复新华网采访时称,“我们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存在捆绑销售。客户在机器设备,或技术服务或包材上的使用需求不影响相关的产品价格。”
“垄断”结果依然存在?
据了解,2004年前后,《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国家工商总局曾委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做了一份《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就是以利乐为研究对象,围绕其捆绑销售生产设备与包材,设置行业壁垒等经营做法进行调研分析。经过近半年的考证,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撰文指出,利乐公司垄断中国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而且,的确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据了解,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相关资料显示,利乐当时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50%甚至到90%,显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那么,目前,利乐在无菌包装的市场占有率究竟有多少?或者说其是否依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在中国市场的年销量及业绩方面的数据,利乐回复称属于商业机密,具体数字不方便透露。
由于包装市场统计数据较为复杂,业内关于这一数据众说纷纭。乳业分析师宋亮认为,由于市场的不断放开,更多竞争者的加入,2010年之后,利乐整个市场份额也在急剧下降,当前,其在乳业无菌包装的市场占有率仅有30%—40%之间。
而王丁棉则认为,“由于利乐早期市场份额较高,且其捆绑销售的形式影响深远,虽然当前国内包装企业大批涌入市场,但是,利乐在乳业无菌包装市场的占有率仍能达到60%。目前,利乐在中国国内的产能仍能达到650亿包,而整个常温奶包装市场的年产能不过1100亿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从业人士表示,由于包装行业在很多方面不够透明,所以市场数据方面除了个别上市公司,从年报中可以窥见个别企业的市场占比情况外,对于整体包装行业的占比数据确实无法清晰估算,但是利乐在行业中的地位无法撼动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对于“捆绑销售”的结果是否影响至今,新华网致电国内某大型乳企工厂厂长吴某,其表示,工厂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采用利乐的设备,而且同时采购其包装材料,整个集团下属多个厂家也都在用,但究竟有多少利乐的设备并不了解。对于利乐的设备是否能采用其它厂家的包材,吴厂长表示并不清楚,“但利乐的机器一直只用利乐的包材。”
一位乳企高层管理人员向新华网透露,现在,使用利乐的设备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利乐的包材,至少没有书面的硬性要求。但是,因合作时间较久,考虑到合作的紧密度,以及生产线路的安全稳定性,一直以来,乳企还是会选用利乐的包装材料,至于价格方面是否优惠,这个还要看具体的合作产品和额度。
反垄断调查仍在继续?
“在过去的包装行业里,利乐无疑是一统天下,在当时利乐有80%,甚至90%的市场占有率,而且,利乐‘捆绑销售’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其对市场影响仍然很大。”宋亮表示,目前,由于整体消费放缓,利乐的整体业绩也在下滑,其更多的利润收益来自于“利乐钻”的优先销售。
王丁棉表示,目前,国内无菌包装企业大概有38家,竞争日益激烈,利乐包的价格也从过去的四毛多降至两毛多,而其它国内无菌包装大概只需要1毛多的价格。“在价格上认定其垄断并不成立,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其‘捆绑销售’的情况却一直存在。”
利乐的“捆绑”经营模式并不是只用在中国市场上。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在2014年,工商总局刚刚公布利乐反垄断调查进入认定阶段之时,有媒体对其未来的处罚做出过预算。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如果利乐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当时,利乐可能面临将近1.8亿元的罚款。
对于利乐的反垄断为何起起落落,悬而未决,此前有资深人士分析,这与我国长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不明的情况有关,徐新明表示,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2000年为常温乳发展的分水岭来算,利乐早于《反垄断法》的颁布完成了对无菌包装市场上的扩张。近年来,中国政府虽提高了对外企垄断行为的警惕性,但执法能力不足,相关经验匮乏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反垄断调查进展缓慢,甚至无疾而终的原因。
利乐深耕中国市场近40年,除了牛奶、果汁,其包装还被用在乳酪、奶粉、冰淇淋、调味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包装产品达229种,其在中国市场的累计投资已达37.6亿元人民币。然而,正如今年初,利乐公司总裁兼CEO杨德森接受采访表示,仍对中国乳业市场有较快增长怀有热烈期望,对于利乐的反垄断调查结果,相信也在众多业内人士的期盼之中。
对于反垄断调查的进程,8月8日,利乐方面表示:“我们接到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提供利乐公司在华业务的相关信息。目前我们无进一步信息可透露。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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