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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纵向垄断纠纷强生医疗被诉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强生医疗垄断成立,8月1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5周年。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
《反垄断法》出台已有多年,但今年以来,《反垄断法》发威的次数却骤然增长。从年初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大型面板生产商开出的巨额反垄断罚单,到对茅台和五粮液两大酒业巨头所作出的反垄断处罚;从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雀巢、雅培等多家知名外资奶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到对包装业巨头利乐和上海黄金饰品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四面出击,风头正劲。“纵向垄断”这一名词一再进入公众视野,不得不引发我们对这一垄断形式的审视和思考。
何为纵向垄断?众所周知,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
相比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又称为“隐性垄断”。中国自《反垄断法》实施后的五年内所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几乎都是对横向垄断的调查。但这并不代表纵向垄断的危害性不高。相比横向垄断来讲,这种纵向垄断往往出现在市场中有强势地位的品牌中,纵向垄断的危害性表现为普遍性和连锁性两大特征。在汽车、日化、烟酒、服装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内,生产商对下游销售商的价格控制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性行为。可能你会发现,某件完全相同的产品,在此处只卖500元,在另一城市的经销商处却需800元,但便宜经销商可能会告知你该产品可能没有吊牌,因为他是在违反生产商的规定跨区域销售货物即所谓“窜货”,所以他不需遵守生产商的限价规定,也就是为什么他的商品比其他经销商便宜的原因。纵向垄断的层级行为模式会导致在市场内产生连锁反应:一是会减弱同一行业内不同品牌或企业之间的竞争,减少生产商之间通过竞争降低成本和价格的可能性;二是会减弱同一产业或品牌的经销商之间的内部竞争,减少经销商降低价格的动力和可能性,甚至于不遵守这一规则的经销商会遭到剔除和报复;三是会以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垄断通谋来损害消费者权益,在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之间形成的价格让步最终转嫁由消费者来承担。
从目前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的监管和处罚来看,相关部门采用的主要方式还是对涉案企业进行“约谈”的软处理,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和警告,如果企业予以整改,则可免于处罚,而动真格进行罚款处罚的少之又少。这无疑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对违法企业予以依法制裁,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规范市场秩序。罚款并非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风气,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有区分、层级化的规范体系:一是在行业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一旦形成纵向垄断行为要予以严格处罚,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对于行业内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力量但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对其实施的纵向操控行为进行审慎的调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时制止、排除侵害为主,防止该行为进一步在行业内形成连锁效应;三是尚未形成规模化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要及时予以教育和引导,以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合法、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
《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反垄断呼声不断,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并不多。成本高、举证难,都让很多企业对反垄断诉讼望而生畏。反垄断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权,还是对垄断行为的威慑,只有更多像强生垄断案这样的案例出现,才能够真正警示那些强势垄断行为。垄断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生的副产品和毒瘤,只要市场经济依然存在,垄断就依然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伤害。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还远远不够。哪怕是在《反垄断法》出台后,也没起到太大作用。衷心希望今后有关部门能够更好地举起《反垄断法》大旗,把反垄断进行到底,还给消费者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出台已有多年,但今年以来,《反垄断法》发威的次数却骤然增长。从年初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大型面板生产商开出的巨额反垄断罚单,到对茅台和五粮液两大酒业巨头所作出的反垄断处罚;从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雀巢、雅培等多家知名外资奶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到对包装业巨头利乐和上海黄金饰品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四面出击,风头正劲。“纵向垄断”这一名词一再进入公众视野,不得不引发我们对这一垄断形式的审视和思考。
何为纵向垄断?众所周知,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
相比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又称为“隐性垄断”。中国自《反垄断法》实施后的五年内所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几乎都是对横向垄断的调查。但这并不代表纵向垄断的危害性不高。相比横向垄断来讲,这种纵向垄断往往出现在市场中有强势地位的品牌中,纵向垄断的危害性表现为普遍性和连锁性两大特征。在汽车、日化、烟酒、服装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内,生产商对下游销售商的价格控制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性行为。可能你会发现,某件完全相同的产品,在此处只卖500元,在另一城市的经销商处却需800元,但便宜经销商可能会告知你该产品可能没有吊牌,因为他是在违反生产商的规定跨区域销售货物即所谓“窜货”,所以他不需遵守生产商的限价规定,也就是为什么他的商品比其他经销商便宜的原因。纵向垄断的层级行为模式会导致在市场内产生连锁反应:一是会减弱同一行业内不同品牌或企业之间的竞争,减少生产商之间通过竞争降低成本和价格的可能性;二是会减弱同一产业或品牌的经销商之间的内部竞争,减少经销商降低价格的动力和可能性,甚至于不遵守这一规则的经销商会遭到剔除和报复;三是会以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垄断通谋来损害消费者权益,在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之间形成的价格让步最终转嫁由消费者来承担。
从目前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的监管和处罚来看,相关部门采用的主要方式还是对涉案企业进行“约谈”的软处理,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和警告,如果企业予以整改,则可免于处罚,而动真格进行罚款处罚的少之又少。这无疑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对违法企业予以依法制裁,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规范市场秩序。罚款并非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风气,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有区分、层级化的规范体系:一是在行业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一旦形成纵向垄断行为要予以严格处罚,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对于行业内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力量但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对其实施的纵向操控行为进行审慎的调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时制止、排除侵害为主,防止该行为进一步在行业内形成连锁效应;三是尚未形成规模化市场力量的经营者,要及时予以教育和引导,以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合法、有序竞争的良好氛围。
《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反垄断呼声不断,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并不多。成本高、举证难,都让很多企业对反垄断诉讼望而生畏。反垄断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权,还是对垄断行为的威慑,只有更多像强生垄断案这样的案例出现,才能够真正警示那些强势垄断行为。垄断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生的副产品和毒瘤,只要市场经济依然存在,垄断就依然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伤害。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还远远不够。哪怕是在《反垄断法》出台后,也没起到太大作用。衷心希望今后有关部门能够更好地举起《反垄断法》大旗,把反垄断进行到底,还给消费者一个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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