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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6-04-08 来源:IPRdaily 作者: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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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愈来愈强烈地感受到设计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设计师及其设计活动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理应受到社会法制的规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中指出:“鼓励社会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纵观国内外,服装设计艺术已成为艺术领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门类,许多服装作为一种文化或艺术的意义早已远远超过了它们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发展,设计法规的地位日趋重要。人们愈来愈强烈地感受到设计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设计师及其设计活动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理应受到社会法制的规范。 ⑴中国是服装业大国,每年拥有200多亿美元的服装出口额,优秀的服装设计不但能给人们带来审美艺术上的享受,而且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因此加强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扬中国服饰文化,繁荣服装市场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国际上的服装设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保护


  目前,享有“国际时装大都会”美誉的法国,已明确地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为其知识产权法典保护的一类客体。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2条规定:“被视为本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包括: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 

  其他多数国家虽然未把服装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但从其对作品的概念以及范畴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毫无疑问地包含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中。如美国对作品的认定是“图片、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其中包括以该形式对实用物品的设计。”⑵德国对于作品的范围是这样认定的:“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作品在内的造型艺术作品及该类作品的草图。”⑶不难看出,史发展到今天,美国、日本这样的世界经济强国、设计强国,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大国,服装设计产品融入国际市场时,往会申请专利。 

  在国际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其保护的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可见实用艺术作品自身需包含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服装设计领域的舞台戏剧服装显然就符合以上条件,本文在国内服装分类保护的设想中将详细阐明这一点。 

  二、不同类服装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保护方法的设想 

  1 . 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应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在实践中,对于舞台戏剧服装极其设计草图是否属于作品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不应归为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地把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内,但从我国“作品”的构成条件以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来看,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故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为智力成果;其次,须有独创性;再次,须可复制。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是服装设计师为特定的电影、电视、话剧等剧目的演出而制作的,它们是在设计师领悟了导演和剧作者的创作意图后,融入了自己的想象和构思而制作成的,因此,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无疑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此外,舞台戏剧服装以其自身特有的“语言”来传播剧中思想,烘托剧情,可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和保存,从而具有了保护的必要性。当前,一个剧目(尤其是历史剧)舞台美术设计的成败,以成为整剧能否获得观众认可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具备作品的实质要件,故应当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然而,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具体应纳入哪一类作品加以保护,也是现实中非常值得探讨的我问题。在我国,美术又称“造型艺术”、“空间艺术”和“视觉艺术”,是众多文艺宝库中的一个重要门类。⑷而相应的美术作品则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又分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前者纯粹表现作者的个性和形象的美感,旨在给人艺术享受,仅具观赏价值;后者融观赏与实际使用于一体,偏重生活实用与实际利用。⑸舞台戏剧服装的设计草图是通过线条、色彩等构图手段创作的平面可视形象,所以显然可纳入美术作品加以保护。至于舞台戏剧服装本身,本文认为应纳入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舞台戏剧服装是通过色彩、面料等的组合来表达人物内心的气质,使剧情中的角色具有个性,达到了剧目创作本身的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此外,舞台戏剧服装与演员的表演融为一体,带给观众以艺术享受及体验,因此也同样具有艺术性。故舞台戏剧服装应纳入实用艺术作品类加以保护。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对设计产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改的过程中,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季节性服饰也应采取著作权法保护。 

  季节性服饰具有流行性、季节性等特点,通常它们的市场周期较短,经常更换外形和款式,然而这一类服装若要申请专利又必须等到设计完毕后方可进行,有关调查表明,设计者从提出专利申请到取得专利权,大概需要半年时间,待新款服饰专利申请完毕,该设计也已基本过时,故而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相比较而言,季节性服饰满足著作权保护的要件,况且著作权可以在季节性服饰设计完成时自动取得,其作者不必经申请、审批等程序而自动享有著作权,因此用著作权法保护季节性服饰的可实施性较强,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所以服装设计师在遇到自己的新款设计被仿冒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长期以来,对服装款式等的抄袭、仿冒行为一直是令服装设计师以及有关知名企业感到头疼的问题,仿冒品以低廉的价格融入市场,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针对这一点,设计师能否成功地维护自身及企业利益关键在于有无完好地保存新款服装的设计图纸作为证据,以便说明自己对某项设计享有著作权。 

  3.对批量生产、款式具有稳定性的服装应尽量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相对的弱点,它的效力只能排除那些有独创性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所以它只能禁止一定意义上的抄袭和仿冒,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或类似设计。另外,由于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所以往往较难确定一款设计完成的确切时间,这对设计者是十分不利的。 

  相对著作权法保护保护而言,外观设计保护是一种相对的强保护,专有性程度远远大于著作权,因为它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均授予权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当一款服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新颖性,并适于批量生产时,便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目前,有许多服装企业为节省设计费用而派遣了一些“服装抄袭师”,专门从各地搜集时尚前沿的服饰信息,而后稍作变更便批量上柜,大大冲击了许多守法企业的市场。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仿冒他人的款式及设计,使其自身生产的服装与仿冒厂家的产品在前两者上均构成相似,这类手段通常会导致消费者对服装的混淆乃至误买,由此可以断定这种服装的外观已构成相近似的侵权。然而,侵权行为人往往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在仿造他人服装设计产品时故意在产品局部做一些微小的改动,使其产品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远看相同,而近看却有区别之处。所以,在衡量一个厂家或设计师所设计的服装是否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通常应该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角度进行综合判断。整体观察,综合比较,要求不单以某个局部的差异作为整体的时装异同的判断依据,而应从一件时装的外观设计整体或其主要的平面构成原理与立体构成原理来确认是否相同或相近似。⑹服装设计师设计一款服装,一般情况下在服装的立体剪裁和色彩效果图的构思上拥有最大的想象和创作空间,一件新款服饰的诞生要花掉设计者大量的心血,在整个服装设计过程中,造型艺术是最难突破的关口,因此在对服装外观设计整体造型进行判断时,对形态的判断,一般优于图案。在服装外观设计整体造型不相近似的情况下,即便是图案一致,也不应确定为相近似,从而不认定为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反之,一款服装虽与他人的专利设计在图案上不同或不相近似,但却在外形上相近,则构成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总之,服装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应该放在对造型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由此看来,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否授予专利权或一款被控侵权的服装是否构成侵权,都应以该服装的造型设计中是否包含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因素作为大体的判断原则。此外,服装外观设计的申请一般要提供平面效果图、立体效果图、局部放大分解图及色彩效果图等等,从这些方面可以进一步印证仿冒的服装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时装设计师(时装设计单位)要设立时装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观念,即要对自己的时时装外观设计专利权装外观设计主动地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时装外观设计专利权,运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⑺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据此,只要一款服装符合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便可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现今市场中有许多适用范围较广的服装长期受消费者的欢迎,因此市场周期长,款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以批量生产和销售,这类服装应尽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充分保护。 

  然而,运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服装设计也具有一定的弱点。我国目前是外观设计申请量居世界首位的大国,而现行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仅有十年的保护期,对于许许多多的名牌服装,这个期限就似乎短了些,毕竟大批服装设计专利申请中,只有极少一部分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名牌,所以专利法应当在保护众多外观设计的同时,尤其考虑畅销品牌的保护,这样才能使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发挥是实实在在的效用。 

  4.企业服装设计者应积极为其设计的产品注册商标。 

  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商标的保护年限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无限延长、续展10年,100年甚至更长。另外,对于许多服装企业而言,商标是其自身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是现代市场营销中最具个性化的要素,在品牌文化创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功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所下的定义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可见,设计者为服装注册商标,无疑是将此商标与特定的服装联系在一起,是广大消费者识别商标品牌信誉、质量的标记。 

  服装设计者在为自己设计的服装注册商标时,须确保商标符合以下条件: 

  (1)显著性。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无论使用文字、图形还是其组合,无论是二维的或三维的商标,都应当具有显著性,以便识别。
  (2)合法性。如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内容等等。
  (3)无争议性。根据中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无冲突性。即不得与驰名商标、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并禁止恶意抢注。 

  符合了以上条件的服装商标都可以在申请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企业或个人设计者要取得商标权,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初步审查、审定公告和核准注册的程序,经过该程序的服装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凡是侵犯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有以下救济途径:
  ①有当事人协商解决;
  ②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当前,中国已进入了一个品牌竞争的时代,申请注册商标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服装设计师及服装企业的首要选择。 

  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一旦形成,就能转化为巨大的价值,不仅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按照中国《商驰名商标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所以,驰名商标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可比拟的信誉价值。目前中国已有许多闻名国内外的服装驰名商标,正是因为他们产生了巨大的市场效应,所以才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故而服装企业应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设立专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负责市场考察、商标设计与注册、商标档案管理、废旧商标的及时处理以及商标侵权的应对问题等工作。
  (2)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应谨慎运用商标许可。“企业在许可之前对被许可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资信状况等应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确保被许可生产的产品不低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⑻ 

  三、设计者应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从设计者本身来说,面对社会的发展和新形势的出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饿意识和水平。无论是个人设计师,还是企业设计师,都要在设计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服装设计师应积极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应得利益,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只有在意识上树立了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的设计师才是真正应该获得奖励和尊重的优秀人才。⑼企业服装设计师在为企业完成设计任务市,也要注意到设计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如果是职务设计产品,就要尊重企业本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主张自己的既得利益。 

  从以上的几点分析中也可看出,现实中许多服装设计往往有必要采取多方位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往往是服装本身及其内涵的东西,外观设计保护的是服装的外形、图案及色彩等的组合,而服装商标旨在把一个企业的产品和另一个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规定分布在各知识产权的专门法中,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法之间的衔接却并不完善,欠缺有效、合理的调整机制,使得权利冲突不可避免。⑽实践中,某些服装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交叉保护。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因此在符合双重保护的前提下,一款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同时丧失,权利人(设计者)仍可以著作权法为某作品寻求法律上的保护。这时,权利人虽不能以专利权阻止他人运用该外观设计,却可通过著作权法阻止他人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现实中外观设计与商标权利的冲突也时有发生,在服装设计领域,基本采用“后不犯先”的原则,即“后获得的权利不能妨碍在先权利的行使。”若一件服装外观设计申请在先,注册商标在后,则商标权利人不能禁止服装外观设计专利人行使其权利;反之,若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后,而两者有部分相似之处,则商标权人有权依商标权对服装外观设计提出宣布部分专利权无效请求。 

  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针对知识产权专门法之间衔接的不完善而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检索系统,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进行全国范围的统一公告,面向全社会提供同意查询。然而,这将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而且在当今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产生的前提下,以上提议是很难做到的。但现实中对服装设计领域的某些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是可以做到并先予试行的。 

  知识产权战略既是企业的前置战略,又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再造并适配于企业能力组合的整合战略,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成长战略,是构成企业未来竞争优势的关键性战略。⑾设计者和服装企业若要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就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提高服装设计者及相关企业的法律保护意识也同样是对服装设计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只有两者齐头并进,才能充分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繁荣我国服装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⑴陈汗青 万仞 《设计与法规》2004年10月第1版第48页。
  ⑵赵蓉 王维国 武晓江 《著作权法论》2003年4月第1版第67页。
  ⑶赵蓉 王维国 武晓江 《著作权法论》2003年4月第1版第68页。
  ⑷沈仁干《版权絮语》:《模仿、参考与抄袭》第217页,2001年11月第1版。
  ⑸沈仁干 钟颖科 《著作权法概论》2003年10月第1版第65页
  ⑹王革滨 “时装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辨析”《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第295页。
  ⑺王革滨 “时装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辨析”《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第296页。
  ⑻朝克 贾洪涛 田颖男 马强 “创新型知识产权形成竞争能力的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第57页。
  ⑼刘河“设计多重复,学生当补专利课”《中国知识产权报》
  ⑽李燕蓉《三维形状设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研究》,载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2005年6月第1版第327页。
  ⑾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215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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