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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代表上周表示就保护广播组织可能签署的条约进行的磋商气氛十分积极。本次会议的主题17年来一直是WIPO版权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之一。上周代表们就该条约的保护内容达成了一致的看法。
6月29日至7月3日召开了WIPO版权和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会议。会议的第一部分内容为讨论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
据消息来源称,虽然代表们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文本工作,但他们却就一些基本原则达成了广泛的一致。所有发言的代表们的共同目标是阻止广播信号盗版。
例如,各国之前分成两个派别,一派支持较窄范围的保护条约,仅保护基于信号的转播并排除了对互联网生成内容的保护,而另一派则希望保护互联网转播。目前这两派的分歧似乎正在缩小。
据一些消息来源称,目前正在设想的保护更加接近于2007全体大会的要求,即保护任何平台的信号,只要该信号没被存储或转播,如互联网信号。
此外还讨论了定义的问题以及是否应根据已经在现有国际条约(如《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相同范围来对广播进行定义。
此外代表们还考虑对广播组织进行定义是否是必要的。有人说,对广播以及广播组织进行定义都将澄清该条约的受益方,因为广播已经在不同的国内立法中被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定义。
两年后的外交会议?
代表中欧和波罗的海诸国(CEBS)的罗马尼亚称目前重要的是进行基于文本的讨论,并且将支持一个针对两年后外交会议(高级别磋商会议)的清晰的路线图。
这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如俄罗斯、塞尔维亚、日本、尼日利亚、肯尼亚、南非和伊朗。美国称没人承诺过任何事情,不过也对上周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且赞成进行基于文本的讨论。
欧盟也支持CEBS集团制定两年后外交会议清晰路线图的想法,并且对上周的会议进展表示满意,尽管他们称上周的讨论没有达到他们最初的预期。欧盟以及美国称该条约中的许多规定目前都没有被敲定。
两种观点的基本原理
会议开始之初,几个发展中国家呼吁该条约有必要符合2007年的全体大会的要求。
欧盟在其会议的开幕词中强调了讨论的重大意义,并在此后的一份声明中说通过传统方式和互联网的转播都应受到保护,免受盗版的侵害。
欧盟代表说,广播组织使用新技术,鉴于21世纪的技术发展状况,他们应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伊朗在其声明中说,SCCR不应建立另一层广播保护,也不应限制社会公众免费获取知识和信息。伊朗代表称,人们担心将保护扩展至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信号和转播内容,因为这将授予更强有力的权利,可能会增加成本,影响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广播。
他说:“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移动设备传播内容的可能的新方式大有希望能够填补知识和数字之间的鸿沟。因此,确定知识产权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广播是非常重要的。”
印度解释说:“该条约的规定需要为广播组织的传统广播以及有线媒体广播提供保护,使他们能够享受他们拥有或从版权及相关权所有者取得的权利。”
印度代表称:“不应就广播者仅取得了广播许可的内容再赋予额外的权利。他们不应没有与权利所有者签订合同便在其他平台被赋予权利。” (编译自ip-watch.org)
6月29日至7月3日召开了WIPO版权和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会议。会议的第一部分内容为讨论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
据消息来源称,虽然代表们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文本工作,但他们却就一些基本原则达成了广泛的一致。所有发言的代表们的共同目标是阻止广播信号盗版。
例如,各国之前分成两个派别,一派支持较窄范围的保护条约,仅保护基于信号的转播并排除了对互联网生成内容的保护,而另一派则希望保护互联网转播。目前这两派的分歧似乎正在缩小。
据一些消息来源称,目前正在设想的保护更加接近于2007全体大会的要求,即保护任何平台的信号,只要该信号没被存储或转播,如互联网信号。
此外还讨论了定义的问题以及是否应根据已经在现有国际条约(如《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相同范围来对广播进行定义。
此外代表们还考虑对广播组织进行定义是否是必要的。有人说,对广播以及广播组织进行定义都将澄清该条约的受益方,因为广播已经在不同的国内立法中被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定义。
两年后的外交会议?
代表中欧和波罗的海诸国(CEBS)的罗马尼亚称目前重要的是进行基于文本的讨论,并且将支持一个针对两年后外交会议(高级别磋商会议)的清晰的路线图。
这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如俄罗斯、塞尔维亚、日本、尼日利亚、肯尼亚、南非和伊朗。美国称没人承诺过任何事情,不过也对上周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且赞成进行基于文本的讨论。
欧盟也支持CEBS集团制定两年后外交会议清晰路线图的想法,并且对上周的会议进展表示满意,尽管他们称上周的讨论没有达到他们最初的预期。欧盟以及美国称该条约中的许多规定目前都没有被敲定。
两种观点的基本原理
会议开始之初,几个发展中国家呼吁该条约有必要符合2007年的全体大会的要求。
欧盟在其会议的开幕词中强调了讨论的重大意义,并在此后的一份声明中说通过传统方式和互联网的转播都应受到保护,免受盗版的侵害。
欧盟代表说,广播组织使用新技术,鉴于21世纪的技术发展状况,他们应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伊朗在其声明中说,SCCR不应建立另一层广播保护,也不应限制社会公众免费获取知识和信息。伊朗代表称,人们担心将保护扩展至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信号和转播内容,因为这将授予更强有力的权利,可能会增加成本,影响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广播。
他说:“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移动设备传播内容的可能的新方式大有希望能够填补知识和数字之间的鸿沟。因此,确定知识产权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广播是非常重要的。”
印度解释说:“该条约的规定需要为广播组织的传统广播以及有线媒体广播提供保护,使他们能够享受他们拥有或从版权及相关权所有者取得的权利。”
印度代表称:“不应就广播者仅取得了广播许可的内容再赋予额外的权利。他们不应没有与权利所有者签订合同便在其他平台被赋予权利。” (编译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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