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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一直将劣质、假药称为假冒(counterfeit)药品。但这一说法不久将发生变化。
1月27日,WHO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新用语是“劣质的(substandard)和伪造的(falsified)”,即无论药品是由劣质成分制成亦或是由其他东西冒名顶替都属于“劣质和伪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假冒”一词当前用于指代商标侵权。
尽管WHO不再使用该用语,但假药和劣质药仍在全球肆虐,需要人们继续努力应对。
“假冒”一词最开始出现在1988年的世界卫生大会上(WHA)。当时,WHA第41.16号决议要求WHO“启动预防和检测冒牌、造假以及假冒或劣质药物制剂的进出口和走私,以及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处理违反国际禁毒公约规定的案例”。
1992年,WHO和国际制药商协会联合会(IFPMA)共同举行了一场假冒药品研讨会。随后数年,一些决议、报告和重要事件使得国际药品反假冒工作组(IMPACT)得以成立。
不久,WHO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及部分卫生积极分子开始担忧“假冒”一词的使用会导致公众对合法、高质量的仿制药产生混淆。
WHO解散了IMPACT,各国政府对于采用何种用语竞相争执直至它们最终选定能完美反映争论程度的一组用语——“劣质的(substandard)/假造的(spurious)/标签不当的(falsely-labelled)/伪造的(falsified)/假冒的(counterfeit)医疗产品,简称SSFFC”。
外交官简简单单使用了一组首字母缩写,但是WHO总干事陈冯富珍等富有经验的人士则常常觉得这样的缩写拗口。
在2012年举行的WHA上,成员国SSFFC药品机制成立。2012年11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第五次机制会议上,大会一致同意将SSFFC更名为“劣质和伪造”。
1月27日,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决议草案(EB140/23 Add.1)。该决议草案建议世界卫生大会同意设定一套定义并将SSFFC更改为劣质和伪造。
在委员会议程项目中,许多成员发言强调了处理全球真实问题的紧迫性。美国提到了数据的重要性,英国称将继续为这方面提供融资协助,中国认为重点关注供应链管理则是关键。
WHO历来对该问题上的处理在其网站上有记载。同时委员会也强调了问题监督和迅速预警的重要性。
一些人私下表示担忧并称尽管这有利于减少混淆,但也意味着WHO可能在假冒药品方面将不再发挥作用。还有人把矛头指向了最近被高度关注的WHO、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的三方倡议——三方根据此倡议可以各司其职,共同处理问题。
委员会会议上,在使用“假冒”一词方面一马当先的IFPMA发表声明称接受将“假冒”更改为“伪造”。IFPMA在声明中并未提到“假冒”或商标侵权,而是强调了解决品牌和仿制药问题的重要性。而且IFPMA还希望能澄清专利获取和伪造药品的不同。
IFPMA称,“打击假药的倡议越来越多,但只有充分利用各人的专长和强项并协同作战才能确保成功。缺乏全球统一的定义是阻碍强大的协同作战的主要原因……IFPMA因此欢迎WHO成员国为了成员国机制的相关工作而接受‘伪造’一词。达成共识是我们前进的重要一步。”
“协议与IFPMA的立场是一致的:如同我们的十项原则作出的规定,专利与伪造药品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把处理伪造药品与专利侵权纠纷混淆。”
IFPMA强调了自己发起的“打假(Fight the Fakes)”行动,并称WHO应该继续领导该方面的全球合作。
同时一些人认为产业过度扩张是在伤害自己。
知识生态国际(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主席詹姆斯.洛夫(James Love)告诉《知识产权观察》称,“我认为‘假冒’一词不复存在了,因为一直以来大型的药品公司都在误用、操纵‘假冒’这个术语从而把仿制药妖魔化,即便仿制药是合法的药品。而真正的假冒指的是有人把商标用在了其他商品上。”
现在该轮到5月将举行的WHA批准决议草案了。从本周委员会会议的各种评论来看,很可能“SSFFC”将不再使用——而且WHO也将不再使用“假冒”一词。
(编译自ip-watch)
1月27日,WHO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新用语是“劣质的(substandard)和伪造的(falsified)”,即无论药品是由劣质成分制成亦或是由其他东西冒名顶替都属于“劣质和伪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假冒”一词当前用于指代商标侵权。
尽管WHO不再使用该用语,但假药和劣质药仍在全球肆虐,需要人们继续努力应对。
“假冒”一词最开始出现在1988年的世界卫生大会上(WHA)。当时,WHA第41.16号决议要求WHO“启动预防和检测冒牌、造假以及假冒或劣质药物制剂的进出口和走私,以及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处理违反国际禁毒公约规定的案例”。
1992年,WHO和国际制药商协会联合会(IFPMA)共同举行了一场假冒药品研讨会。随后数年,一些决议、报告和重要事件使得国际药品反假冒工作组(IMPACT)得以成立。
不久,WHO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及部分卫生积极分子开始担忧“假冒”一词的使用会导致公众对合法、高质量的仿制药产生混淆。
WHO解散了IMPACT,各国政府对于采用何种用语竞相争执直至它们最终选定能完美反映争论程度的一组用语——“劣质的(substandard)/假造的(spurious)/标签不当的(falsely-labelled)/伪造的(falsified)/假冒的(counterfeit)医疗产品,简称SSFFC”。
外交官简简单单使用了一组首字母缩写,但是WHO总干事陈冯富珍等富有经验的人士则常常觉得这样的缩写拗口。
在2012年举行的WHA上,成员国SSFFC药品机制成立。2012年11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第五次机制会议上,大会一致同意将SSFFC更名为“劣质和伪造”。
1月27日,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决议草案(EB140/23 Add.1)。该决议草案建议世界卫生大会同意设定一套定义并将SSFFC更改为劣质和伪造。
在委员会议程项目中,许多成员发言强调了处理全球真实问题的紧迫性。美国提到了数据的重要性,英国称将继续为这方面提供融资协助,中国认为重点关注供应链管理则是关键。
WHO历来对该问题上的处理在其网站上有记载。同时委员会也强调了问题监督和迅速预警的重要性。
一些人私下表示担忧并称尽管这有利于减少混淆,但也意味着WHO可能在假冒药品方面将不再发挥作用。还有人把矛头指向了最近被高度关注的WHO、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的三方倡议——三方根据此倡议可以各司其职,共同处理问题。
委员会会议上,在使用“假冒”一词方面一马当先的IFPMA发表声明称接受将“假冒”更改为“伪造”。IFPMA在声明中并未提到“假冒”或商标侵权,而是强调了解决品牌和仿制药问题的重要性。而且IFPMA还希望能澄清专利获取和伪造药品的不同。
IFPMA称,“打击假药的倡议越来越多,但只有充分利用各人的专长和强项并协同作战才能确保成功。缺乏全球统一的定义是阻碍强大的协同作战的主要原因……IFPMA因此欢迎WHO成员国为了成员国机制的相关工作而接受‘伪造’一词。达成共识是我们前进的重要一步。”
“协议与IFPMA的立场是一致的:如同我们的十项原则作出的规定,专利与伪造药品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把处理伪造药品与专利侵权纠纷混淆。”
IFPMA强调了自己发起的“打假(Fight the Fakes)”行动,并称WHO应该继续领导该方面的全球合作。
同时一些人认为产业过度扩张是在伤害自己。
知识生态国际(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主席詹姆斯.洛夫(James Love)告诉《知识产权观察》称,“我认为‘假冒’一词不复存在了,因为一直以来大型的药品公司都在误用、操纵‘假冒’这个术语从而把仿制药妖魔化,即便仿制药是合法的药品。而真正的假冒指的是有人把商标用在了其他商品上。”
现在该轮到5月将举行的WHA批准决议草案了。从本周委员会会议的各种评论来看,很可能“SSFFC”将不再使用——而且WHO也将不再使用“假冒”一词。
(编译自ip-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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