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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法院对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6-01-0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阿尔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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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日,阿尔巴尼亚地拉那初审法院(FICT)基于不使用作出了一个撤销商标判决,所依据的是阿尔巴尼亚专利商标局(ALPTO)以及海关总局(GDC)的官方声明,而不是原告可能提出的证据或者被告提交的使用证明。 

        保加利亚领先的化妆品制造商Rubella Beauty AD向FICT提起诉讼,状告列支敦士登化妆品公司VVPP Investment Anstalt AG及其在保加利亚的三个国际注册商标。 

        2013年2月7日,Rubella Beauty AD向ALPTO提出了ALEN MAK商标(正楷大写)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类别为尼斯分类第3类。当时,被告已经在阿尔巴尼亚注册了三个具有相同标志的商标(第700484号、第819784号、第949638号,都是特殊字体)。 

        根据阿尔巴尼亚《工业产权法》(第159条-使用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应该连续使用5年,除非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且该理由应当独立于商标所有人的意志之外。 

        商标的使用指的是“在包装、商品目录、宣传册、使用手册、广告、宣传媒体、电子商务或者视听媒体中的使用,前提是能够被公众认定为与该商标在阿尔巴尼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有关”。 

        商标的使用还包括: 


        (1)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的使用,或者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任何人的使用; 

        (2)改变了某些元素的使用,但是不得改变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特征; 

        (3)在阿尔巴尼亚境内仅为了出口而将商标粘附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 

        因为被告缺席所有的法庭审判程序,而ALPTO作为被指定的第三方也同样缺席,因此证明以上内容是不可能的。 

        因此,原告提交了ALPTO和GDC的官方声明,作为支持其诉求的间接证据。GDC特别指出,任何附有被告商标的产品都未曾进入过阿尔巴尼亚境内。而且,ALPTO确认未曾登记过有关这些商标的许可协议,这意味着任何阿尔巴尼亚公司都没有在阿尔巴尼亚市场使用和销售这些商标的合法权利。因此,FICT认定三个国际商标注册都未曾使用超过5年。 

        根据阿尔巴尼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但是在本案中,因为原告不可能证明不使用,被告也未出席庭审,法院认定第三方的官方声明为充分证据。 

        FICT判决还未被提出上诉。 

        由于阿尔巴尼亚法院对于商标不使用问题还不甚熟悉,这个判决是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院实践的一大进步和创新。(编译自petosev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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