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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约社会而由人制定的法律,从一定程度能反映出当时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或某些特定环境下的基本规范。然而,即使是再好的法律制定者,再具有长远的眼光,也无法完全预测出未来将有什么情况发生,以及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所以,有必要经常对现有法律不断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则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修改后的法律适于时代和实际的要求。中国的专利法即是一例。1984年,中国颁布了专利法。自此,中国的专利法经历了3次修改和完善,目前正就新一轮修改广泛征求意见。这都是针对当时社会环境的改变和需要而进行的。因此,对法律修改和修正的过程,是法律制定者健康而又积极的态度的充分体现。
最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已针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审核和相应的修改,这就是知识产权法2012年修正法(提高标准),已于2012年4月15日生效,但是主要的修改条款将于2013年4月15日起实行,其中包括专利法的修改,即提高专利审查的标准,尤其是针对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提高,以期与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和中国保持一致。
所谓“提高标准”,是指审查员可以更加容易维持对某项发明缺乏创造性的驳回。按照现有专利法,审查员可以提出缺乏创造性的意见。但是由于需要提供证据的工作量大,往往很难维持驳回意见。不象美国和中国,澳大利亚的审查员很难结合对比文件进行驳回。更有甚者,要想维持对创造性的驳回,澳大利亚审查员需要保证,保护主题在澳大利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某个相关日期是公知的。如果申请人对此存有任何疑问,审查员很难拿出足够的证据来驳回申请人的疑问,就会使其通过对创造性的审查,即“疑点利益”原则。即使上述这些对审查员来说不算是大问题,那么之后授权的专利,在法院进行无效审理时将更加公开,因为任何一个攻击者都可以获得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技术的证据。而法院在做判决时,将不会对专利权人奉行“疑点利益”原则,而是基于“盖然性平衡原则”作出裁决。
为防止专利局和法院作出的决定相互背离,澳大利亚的专利法修改还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修改用来判断创造性而使用的对比文件的标准。根据修改,以后在评价创造性时将去除对对比文件信息和背景知识的限制。现行专利法要求对比文件一定合理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确定的,可理解并且认为是相关的”。而新的改变为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理解对比文件,并认为其具有相关性即可,即可以使用的对比文件范围变广了。第二,对于针对本领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公知常识”的评估,将不再局限于仅是来自澳大利亚本土的专家证据,而是没有地域上的限定,意味着更加“国际化”。第三,现行专利法对专利说明书充分描述该发明是如何实施的要求,在专利法修改后将从该发明“有用”扩展到要求说明书公开了要求保护发明的一个“特定的、基本的和可靠的”用途。第四,对发明公开“充分”的要求将为一项发明是以这样的方式描述的:“足够清晰和足够完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第五,将要求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之内得到“支持”。这是为避免在对说明书、附图和对现有技术贡献的范围调整之后,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第六,增加实质审查期间可以参考的理由,使之与法院要求相当。例如在实审时,将会考虑某项发明的在先使用。第七,所有的实审标准将按照“盖然性平衡”测试来进行,而不再对申请人行使“疑点利益”原则。第八,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将会更加严格,因为修改后的说明书不能超出原有公开范围的内容。
以上提到的这些主要变化将会对专利申请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笔者认为,首先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修改的专利法没有提到的是什么。例如专利申请保护主题没有变化。因此,较宽的保护主题包括生物工程、制药、治疗方法、软件的发明以及商务方法的发明,都依然可以获得保护。专利法修改之后的主要结果就是,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驳回意见会更加与美国、中国和欧洲保持一致。
如何对待这些变化呢?或者说“风向”改变了,如何顺势造“风车”而不是一堵“墙“?当然,短平快的办法就是,对现有的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那么这些专利申请将仍按现在的标准进行实审,或者是现在就申请澳大利亚专利并要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继续走寻求专利保护的道路,促进可获得明显商业利益的技术实施。此外,还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很专业地撰写专利说明书,并且很专业地用其他语言进行翻译。但是,不管“风向”如何改变,这些基本的要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打折扣。(知识产权报 作者 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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