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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高法院将诺华案件的终审时间定在7月10日

发布时间:2012-04-0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印度 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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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最高法院再次重新拟定等待已久的涉及瑞士制药巨头诺华(Novartis)公司和印度政府的案件的终审时间。此案的最终审理时间现已重新定为2012年7月10日,原因是最高法院对孟买恐怖袭击的审判进度已经拖后了数月。

  在这起颇具争议的案件中,诺华公司对印度专利法中的第3节(d)提出异议。该条款禁止“常青”(evergreening)做法,即跨国制药公司通过对药物现有的分子进行细微的改动来延长其专利权,从而阻止仿制药生产。

  对这起案件的审判起初定于2012年2月28日,但后来由于最高法院对孟买恐怖袭击案的审理进程比预期的要慢,并且审理孟买恐怖袭击案的法官阿夫塔卜.阿拉姆(Aftab Alam)是审理诺华案件的两位法官之一,所以将该案件的审判改期到3月28日。如今,又将该案件的审理推迟到了7月10日。

  此次最高法院对诺华案件的审理是对始于六年前有关印度在未来是否可以为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生产价格低廉的仿制药的法律战争的终结。

  诺华在1993年取得了分子化合物伊马替尼(imatinib)的专利权。在印度于1995年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诺华于1998年向印度专利局递交了另外一份有关伊马替尼甲磺酸盐的专利申请。在2005年,为遵守WTO的TRIPS协定,印度修改了专利法,但专利法中的原第3节(d)仍被保留在了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第3节(d)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健康保护性措施,不允许公司对已有药物的新形式申请专利。

  诺华公司的申请被印度专利局以多个理由拒绝,其中之一便是不允许对已有药物的新形式申请专利。因此,诺华对印度政府、癌症患者和其他一些仿制药公司提起诉讼,企图通过将第3节(d)从专利法中删除的方式获得伊马替尼甲磺酸盐的专利独占权。

  与此同时,诺华也因印度专利局驳回其递交的格列卫(Glivec)专利申请而进行了一项单独上诉,辩称格列卫符合印度专利法的标准。诺华的行政诉讼失败后,又再次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改变第3节(d)的司法解释。第3节(d)规定,如果对已有药物的改动想要获得新的专利保护,必须提交严格的证据证明改动后的药物的疗效得到显著增强。本质上,诺华希望对第3节(d)条款重新进行司法解释,使对已有药物的稍微改动能够享受额外20年的专利垄断。 (编译自pharma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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