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美国专利局对于向数学公式和软件等“诸如此类的”项目授予专利,设置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华盛顿的审察员今后在审查此类专利申请时必须首先弄清,是否要对这种更高的权利要求加以限制,即申请需要满足一个条件:作为一种“有形的实际应用,其中使用的运算法则要能在真实世界中获得效果”。此外,权利要求不应涵盖一个特有的技术领域或通用技术中某一种运算法则的“所有实际应用”。
此前,在处理荷兰飞利浦公司程序员Srinivas Gutta编号为10/014,192的一项专利申请遭到驳回后的上诉时,美国专利上诉暨冲突调节委员会(BPAI)达成了相关决议。因此新的审查标准实际上在2009年8月就已经确定,但一直未予公布。标准同时解释了美国专利局未来在相关专利审查上的基本前提。
BPAI的决议主要是吻合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美国程序员伯纳德.比利斯基(Bernard Bilski)的案件中关于商业方法专利和软件专利的裁决。裁决认定,可专利化的程序必须依附于某种特定的机器或设备。相应地,对于下一步的专利权利要求,需要该具有确定运行结果的软件在被用于其他的环境或不同的设备中时依然能够对物质世界产生实际影响。
比利斯基和他的合伙人对于判决不服并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在11月召开了关于软件专利的口头听证会。正式的判决结果预计2010年才能公布。(编译自heise.de)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