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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简称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与被上诉人中广金桥公司、一审被告深无限界公司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12-28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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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原则。虽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就市场中不特定的一般经营者而言,由于竞争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以及在竞争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竞争广度与深度的差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通常是抽象存在的。如果经营者之间没有因具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建立特定化的联系,特定的经营者未因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而遭受合法权益的损害,则难以认定上述经营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市场经营者之间并不必然具有作为原告对其他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即已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纠纷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明确利用广告语进行宣传时构成虚假宣传的司法判断标准。本案中涉案宣传采取了广告的形式,由于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一定的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通过广告宣传,可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兴趣,使人们处于潜在状态的需求被唤醒来形成显现的需求。因此,广告可以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但必须有限度,广告不能传达暗示性的信息或利用公众缺乏专门的知识来误导公众。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本质上需要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因为只有引人误解,才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存在不真实或虚假的成分,足以导致该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或服务具有本不存在的特点,经营者由此得到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应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明确对于自制域外证据的采信标准。自制的域外证据虽然经过公证认证,但仅能证明该份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不能证明该份证据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虽经过多重授权,但均为一方主体的关联方,该证据的证明力弱,在无任何足以证明的第三方媒体报道或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据时,系列自制证据亦仅为孤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
委托代理人解辰阳,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
法定代表人戴晓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辰阳,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法定代表人邢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新,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

一审被告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健峰,董事长。

上诉人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易廷公司)、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简称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与被上诉人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广金桥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无限界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1918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易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哲、解辰阳、上诉人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解辰阳、被上诉人中广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新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无限界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金桥公司一审起诉称:我公司是“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组织管理人。自2010年开始我公司在中国连续组织举办了“世界旅游小姐”各省赛区比赛、中国区总决赛、全球总决赛的赛事活动。多家媒体对上述赛事进行了广泛报道,“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在国内外成为了一流赛事。2014年,易廷公司主办了“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并授权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承办了“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比赛”、授权无限界公司承办了“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我公司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均举办“世界小姐大赛”,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和无限界公司在举办上述比赛的过程中却实施了如下虚假宣传行为:1.伪造赛事血统,宣称其赛事来源于美国,把本属于中国的“土”赛事伪造成来源于美国的“洋”赛事进行宣传;2.伪造赛事历史和届数,即宣称其举办的赛事第一届于1965 年举办,到目前为止举办了41届,将其2014年的赛事宣传为“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除此之外,易廷公司和无限界公司还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宣传其举办的赛事的主办单位是广东省旅游局、支持单位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实际上其举办的赛事与广东省旅游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毫无关系。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和无限界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混淆和误解,会让社会公众误以为其赛事历史悠久、获得了政府支持、只有其才有权利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等,势必给我公司举办赛事造成不利影响,不正当地剥夺我公司的市场机会,对我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和无限界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消除影响。

易廷公司和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一审共同答辩称:我二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确实来源于美国,由在美国注册的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给在香港注册的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又授权给易廷公司,易廷公司又授权给包括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等在内的其他公司具体承办赛事,我二公司并不存在虚构赛事来源的虚假宣传行为;易廷公司提供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编年史资料,显示该赛事确实于1965年举办第一届,我公司于2014年举办的比赛已经属于第41届赛事,我二公司对该赛事的历史及届数不存在虚假宣传;在宣传中错列相关政府部门为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是由无界限公司所为,相关责任应由其承担,与我二公司无关。综上,我二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中广金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无限界公司一审答辩称:我公司经易廷公司授权作为“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区总决赛”的承办方,所进行的一切宣传、组织及活动均是在易廷公司授权之下进行的。在承办赛事之前,我公司详细审查了易廷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易廷公司具有该赛事的主办权,并根据易廷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相关的宣传,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行为,也无过错;在承办赛事初期,我公司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进行接洽,希望双方进行合作推广,我公司对该合作意向进行了披露。由于后来国家政策限制的原因,该合作意向未能实现,在收到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的回应后,我公司再未有任何相关宣传,我公司的该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也未侵害中广金桥公司的权利;我公司作为赛事承办方,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经主办方易廷公司许可的,易廷公司称其对错列政府部门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中广金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广金桥公司和易廷公司均是从事“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的经营者,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也参与承办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故中广金桥公司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也不得实施该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优势等。

本案中,易廷公司称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于1965年,至2014年已是第41届比赛,并授权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分别承办“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比赛、中国总决赛,且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也分别在其举办比赛过程中通过新闻发布会、宣传片、网络媒体等大量宣传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为第41届。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应当对其宣传的该赛事的历史的真实性以及之前已经举办了40届比赛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易廷公司仅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非公开出版发行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编年史小册子,该小册子的真实性以及其记载的该赛事的历史和所举办比赛届数的真实性均无法予以证实,中广金桥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易廷公司又无法进一步举证。故在现有证据状态下,可以认定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所宣传的该赛事的历史和届数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中广金桥公司和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均从事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经营活动,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容易给参赛者、商业赞助商、合作单位等相关公众造成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比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悠久等的误解,从而会不当剥夺中广金桥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故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构成了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与无限界公司分别举办了不同的比赛,两者并无共同的宣传行为,故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和无限界公司无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分别由易廷公司和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易廷公司和无限界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限界公司在新闻发布会、新浪微博等媒体上还宣传广东省旅游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其举办比赛的主办单位、支持单位。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明确对此予以否认,且无限界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旅游局确为比赛的主办单位。故无限界公司的该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容易使参赛者、商业赞助商、合作单位等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举办的比赛获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在当地的支持,会给中广金桥公司在当地举办比赛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了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无限界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易廷公司作为比赛的授权方、合作方,应当与无限界公司共同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易廷公司提供的证据,易廷公司主办以及授权他人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确实是经过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的,故易廷公司宣传其赛事来源于美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不属于虚假宣传,本院对中广金桥公司的该项起诉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中广金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易廷公司等三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给中广金桥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易廷公司等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消除给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分别由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三、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万元;四、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万元;五、驳回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易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广金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中广金桥公司不是一审适格原告。中广金桥公司称其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马来西亚拿督黄罕荣授权,其提交的黄罕荣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大赛结束后25日终止”,出具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中广金桥公司并未就2010年之后举办该项比赛的授权进行举证,故2010年的比赛结束后,中广金桥公司即失去举办该项比赛的权利,亦没有资格以虚假宣传纠纷提起一审诉讼。二、一审未依照客观证据认定事实。一审中,易廷公司提交大量视频、图片、媒体报道、大赛荣誉等证据,足以证明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良好声誉,但一审判决并未体现前述证据,易廷公司提交的海量证据变成“易廷公司提交了一本非公开出版发行的英文版的世界旅游小姐编年史小册子”,显失公允。且中广金桥公司仅对易廷公司承办比赛中的很少几届历史提出异议,对除此之外的比赛历史应是认可,但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体现。三、错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支持单位是无限界公司所为,与易廷公司无关,依据易廷公司与无限界公司之间的合同,亦应由无限界公司对此独立承担责任。四、中广金桥公司未举证证明所受直接经济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易廷公司因为涉案行为所获利益,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认定有误。

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广金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同易廷公司第一、二、四项上诉理由。

中广金桥公司辩称:一、中广金桥公司原告资格合法。中广金桥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有限公司,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组织者、承办者,从事“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经营行为并获得利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的规定,有权针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称中广金桥公司组织、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必须取得马来西亚相关授权于法无据。二、一审法院虚假宣传认定正确。易廷公司、中视泽一公司一方面宣称其“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全球权利持有人为国际选美联合会,一方面宣称“世界旅游小姐”赛事诞生于1965年,2006年加入国际选美联合会,至2014年已举办41届,但国际选美联合会系2008年成立,其不可能在2006年加入,亦不可能在短短时间内举办40届。一审法院要求易廷公司提交国际选美联合会在国外举办“世界旅游小姐”比赛的赛事资料,但直至一审宣判,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也未提交国际赛事相关材料,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不仅进行虚假宣传,还假冒政府名义进行招商,易廷公司更是企图推卸相关责任,构成欺诈,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无限界公司就一审判决未向本院提出上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中广金桥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0年至2014年,中广金桥公司在国内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了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广金桥公司称其承办的上述“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马来西亚拿督黄罕荣授权的,为此提交了一份黄罕荣在马来西亚注册的“Miss Tourism Queen of the Year International”及图组合商标注册证以及一份黄罕荣于2010年7月10日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内容为:“兹授权中广金桥公司全权负责承办Miss Tourism Queen of the Year International(译文: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组织相关赛事及相关商业活动。本授权为唯一排他授权,任何人和团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从事与上述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活动。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大赛结束后25日内终止。”

2008年1月12日,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成立。2008年11月12日,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易廷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分行名称为世界旅游小姐协会,股东有李圆、戴晓晋、于涛、王珊珊,业务性质为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国际旅游文化交流与合作。2009年4月14日,易廷公司注册成立,李圆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09年至2014年,易廷公司在国内也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了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易廷公司称其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后,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又授权其承办的。为此,易廷公司提交了一份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给世界旅游小姐协会的授权书及一份香港易廷公司给易廷公司的授权书。其中,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的授权书内容为:“很高兴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代表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组织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本授权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香港易廷公司的授权书内容为:“本公司同意授权本公司分行‘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与易廷公司合作,在中国境内举办2009年至2018年度的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本公司授权本公司分行所举办的上述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分行均予以承认。”

2014年3月11日,易廷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视泽一艺术中心(作为乙方)签订了《世界旅游小姐中国预选赛北京分赛区授权协议》,约定甲方授权并指定乙方作为“Miss Tourism International 2014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中国预选赛的北京分区赛大赛独家权利机构,乙方向甲方支付授权权益金20万元。甲方有权对乙方对外发布的宣传推广计划及内容进行审查。乙方在获得正式授权后,须向甲方提交一份赛区宣传推广计划,此宣传推广计划获得甲方确认后乙方保证按照此计划进行宣传推广工作,甲方有权进行督导。乙方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包括各种平面、电视媒体、网站内容信息等均应提前向甲方进行提交备案,并由甲方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乙方有权邀请分赛区本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承办分赛区大赛,有权联合或指定媒体进行本分赛区大赛的全面跟踪报道。乙方必须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分赛区大赛。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诉讼中,易廷公司和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提供了一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的宣传片,其中有如下内容:“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北京赛区精英合作扬帆起航,……,1965年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在美国德拉维尔,已成功举办40届。2010年这项国际性选美赛事第一次走进中国,在湛江成功举办了第37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赛区由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发起举办,由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制定规则,……,赛事于2014年5月至9月间举办,……。”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微信公众号中有如下宣传内容:“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即将盛大启动,……,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以‘天将美丽 闪靓北京’为主题,并将于8月22日在前门皇家驿栈酒店举行盛大启动仪式,本届大赛由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赛区组委会联合主办,由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承办执行。……,被誉为世界三大赛事之一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从美国东海岸诞生,一路带着自信美丽与环球绽放的梦想而来,并将注定从此闪耀京城。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值得期待。……,8月22日,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发布了启动仪式官方宣传片《天将美丽闪靓北京》,在场200余名嘉宾和媒体见证了宣传片的发布。大赛的正式官方宣传片将在比赛开始后进行发布,无论是启动仪式宣传片还是官方主题宣传片,都是根据北京赛区的原创主题《天将美丽闪靓北京》而拍摄的,北京赛区的制作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拥有制作权和版权和发行权,……。”

2014年7月18日,易廷公司(作为甲方)与无限界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世界旅游小姐2014年中国总决赛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于2014年9月1日至11月1日在深圳举办“2014年MissTourism International(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甲方负责协调2014中国总决赛国际组织相关事宜,并负责协调中国各分赛区的参赛选手按时前往2014中国总决赛比赛地参加比赛;乙方负责2014中国总决赛在中国深圳举办的具体实施,包括政府批准、承担举办比赛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取得比赛活动产生的全部收益、对比赛活动的合理宣传推广等。甲方有权对乙方对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进行核查,同时甲方对乙方发布内容中除甲方授权内容外的其他内容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作为主办方,应确保乙方基于甲方的授权,独立地进行比赛活动的具体安排的权利。乙方负责2014中国总决赛在深圳举办的总体策划和整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乙方向甲方缴纳权益金50万元,成为2014中国总决赛的独家承办单位。乙方负责2014中国总决赛在中国深圳举办与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类赞助商之间的关系协调和联络工作。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4年9月3日,无限界公司在深圳举行了“‘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现场的背板上显示有“主办机构: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 世界旅游小姐协会 广东省旅游局”、“支持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旅游协会”、“承办机构: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无限界公司的新浪微博上,有众多的关于“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的宣传内容,其中也显示有上述广东省旅游局为主办机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支持机构的内容。另外,在该微博上还显示有“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予我司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举办权”。

域名为miss-tourism.org的网站为易廷公司经营管理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官方网站。在该网站上有“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冠军红海巡游”等内容的宣传。另外,该网站上还有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如下介绍内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Miss Tourism International(简称MTI)创办于上个世纪60年代,迄今已成功举办过37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已成为与奥斯卡具有同等知名度的全球性评选活动。一年一度的“MTI全球总决赛”通过卫星转播,使世界每年超过9亿人欣赏,……。2006年12月“MTI”加入美国选美组织联合会,并授权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下设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在全球范围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为更好的开拓亚洲选美市场,该协会将2010年—2018年的全球总决赛锁定在中国举行。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正式落户中国。

2014年9月24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咨询其是否为“‘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支持机构进行复函,称其从未作为无限界公司举办的“‘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的支持单位,其与“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亦无任何其他形式的合作。易廷公司和无限界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旅游局确是“‘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的主办机构。

诉讼中,易廷公司提交了一本非公开出版发行的英文版的世界旅游小姐编年史小册子。该小册子内有如下内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创办于上个世纪60年代,至今已经先后举办过三十五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于美国东海岸的德拉维尔州,……,于是1965年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前五届都是在德拉维尔举办,此时的大赛规模很小,比赛时间也不稳定。1979年,世界旅游小姐大赛首次走出德拉维尔州,在美国以及世界各地举办。随着大赛规模的不断扩大,大赛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大赛组委会决定从第六届起,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每年举办一届。”另外,该小册子中还列举了从1965年至2008年共计38届比赛的举办地和获得冠军选手的名单。中广金桥公司认为该小册子是易廷公司自行编辑的,其中内容的真实性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小册子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易廷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

中广金桥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另外,中广金桥公司提交了两张金额共计9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800元的印刷制品发票、一张金额为8546元的资料费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在本院二审过程中,易廷公司明确认可无限界公司在“‘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宣传中所述广东省旅游局为主办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支持机构不属实。易廷公司向本院提交国际标准书号分别为ISBN 978-1-62437-008-3、ISBN 978-1-62437-017-5、ISBN 978-1-62437-026-7、ISBN 978-1-62437-036-6、ISBN 978-1-62437-047-2的音像制品,称前述音像制品对应的分别是1979年、1983年、1994年、2002年、2007年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后期剪辑视频,国际标准书号均由13位数字组成(按照国际标准书号有关规定,2007年1月1日之后国际标准书号由13位数字组成),用以证明其“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情况及易廷公司并未进行虚假宣传。中广金桥公司对易廷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前述证据不是新产生的证据,且认为前述音像制品均为后期剪辑,不能证明该赛事是从1965年开始举办且具有41届的举办历史。本院当庭对前述音像制品进行了播放,易廷公司明确认可其提交的是不同时间大赛视频的后期剪辑。中广金桥公司认为前述音像制品中的场地、舞台、灯光、人物等基本相同,亦均无媒体、观众、颁奖嘉宾、赞助商等,不符合一般赛事剪辑的常理,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此外,中广金桥公司二审庭审时提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甬知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用以证明在先判决已经认定2008年1月12日国际选美联合会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成立,2008年11月12日,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分行名称为世界旅游小姐协会。2008年,易廷公司成立,距今尚不足十年,因此,其授权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不可能已经举办至第41届。前述判决已经认定在湖北赛区、浙江赛区及湖南赛区的相关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易廷公司及中视泽一艺术中心认可上述判决的真实性,但认为前述判决仅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其认定的事实及结论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中广金桥公司与易廷公司及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均认可前述案件虽然针对的虚假宣传内容包含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但针对的是不同的赛区,本案中,中广金桥公司提起虚假宣传之诉针对的北京赛区及全国赛区。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光盘、宣传册、照片、合同、新闻报道、复函、世界旅游小姐编年史小册子、发票、音像制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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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一、中广金桥公司是否是一审适格原告;二、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宣传其“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于1965年,至2014年已经是第41届比赛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易廷公司对无限界公司在“‘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宣传中所述广东省旅游局为主办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支持机构是否应担承担责任;四、一审判决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共同赔偿中广金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和易廷公司、无限界公司共同赔偿中广金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是否适当。

一、关于中广金桥公司一审原告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虽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就市场中不特定的一般经营者而言,由于竞争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以及在竞争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竞争广度与深度的差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通常是抽象存在的。如果经营者之间没有因具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建立特定化的联系,特定的经营者未因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而遭受合法权益的损害,则难以认定上述经营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市场经营者之间并不必然具有作为原告对其他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即已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纠纷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中广金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而易廷公司亦主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并授权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分别承办“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比赛、中国总决赛,故在诉争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这一活动上,中广金桥公司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一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良好的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法律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现中广金桥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认为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在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有权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至于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2010年之后是否取得相应授权,是中广金桥公司与其授权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关,亦不影响其以同行业竞争者的身份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宣传其“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于1965年,至2014年已经是第41届比赛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易廷公司称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1965年诞生于美国,至2014年已是第41届比赛,并授权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分别承办“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比赛、中国总决赛。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也分别在其举办比赛过程中通过新闻发布会、宣传片、网络媒体等宣传其承办的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比赛、“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及无限界公司应对其宣传的大赛历史及之前已经举办过40届比赛承担举证责任。易廷公司所称由其主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相关媒体报告资料均来源于2009年之后其在国内主办或承办的赛事,该部分证据即使真实,也不足以证明此前大赛历史情况。而易廷公司提交的赛事编年史、部分赛事剪辑视频音像制品,按易廷公司所述,系其授权方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提供,从证据形式和内容看,应视为易廷公司单方自制证据,现中广金桥公司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易廷公司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亦不能提供其后期制作的音像制品的原始素材,因此,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按易廷公司所述,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于1965年,由在美国注册的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给在香港注册的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又授权给易廷公司,但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系2008年1月12日在美国华盛顿注册成立,易廷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成立于2008年的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与其自称的1965年开始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之间的关系,即在其自称的该赛事历史中就存在时间断裂。且按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所述,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悠久,具有极高知名度,但对其所称的赛事历史部分,无任何足以证明的第三方媒体报道或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据。故根据上诉人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宣传的大赛历史及届数真实。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宣传中关于赛事历史和届数存在一定虚假成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涉案宣传采取了广告的形式,由于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一定的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通过广告宣传,可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兴趣,使人们处于潜在状态的需求被唤醒来形成显现的需求。因此,广告可以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但必须有限度,广告不能传达暗示性的信息或利用公众缺乏专门的知识来误导公众。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本质上需要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因为只有引人误解,才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存在不真实或虚假的成分,足以导致该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或服务具有本不存在的特点,经营者由此得到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应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宣传其组织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可追溯到1965年,本届赛事已经是第41届,这样的宣传用语必然会给相关公众带来该赛事历史悠久,可信赖程度高、具有较大影响力等印象,由于目前市场上各种选美等比赛琳琅满目且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和组织,特别是在“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这一赛事上由于其尚无明确的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管理规定,这种能够产生具有悠久历史赛事的宣传必然会更易得到相关公众的信赖与青睐,从而增强了其自身的竞争力并获得竞争优势。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利用其并不真实的宣传内容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在剥夺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正当的商业机会的同时亦损害了同为“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组织者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利益,故该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因此,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易廷公司对无限界公司在“‘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宣传中所述广东省旅游局为主办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支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无限界公司在“‘静港杯’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宣传中所述广东省旅游局为主办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为支持机构属于虚假宣传已经一审判决认定,易廷公司在二审中对此项事实亦未提出异议。无限界公司承办前述比赛基于其与易廷公司所签《世界旅游小姐2014年中国总决赛协议书》,依据该协议,易廷公司为比赛授权方及合作方,故其有义务对无限界公司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现易廷公司以其对此不知情及依据双方约定相应责任应由无限界公司独自承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上诉人易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判决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共同赔偿中广金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和易廷公司、无限界公司共同赔偿中广金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是否适当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广金桥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数额,但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无限界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由于中广金桥公司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和无限界公司同为“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组织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同时,中广金桥公司已就涉案“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宣传语按照赛区不同在不同地区法院提起了虚假宣传之诉,本院仅考虑其在北京赛区及全国赛区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在综合考虑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给中广金桥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和无限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已交纳),由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共同负担一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无限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三十元(已交纳)、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负担四百二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宋旭东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章 瑾
书 记 员 周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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