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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60277号“小秘来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5191号
申请人: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60277号“小秘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93738号“小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秘来了”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小秘”,整体呼叫、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熊培新
2016年12月6日
商评字[2016]第0000105191号
申请人: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60277号“小秘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93738号“小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秘来了”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小秘”,整体呼叫、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熊培新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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