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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旨在鼓励澳大利亚视觉艺术创作的法律条款于2009年11月26日在澳大利亚上议会获得通过,待女王最终批准六个月后将付诸实施。
这项法律条款基本内容是,澳籍或拥有澳绿卡视觉艺术家(visual artist)的原创作品,如著作、雕刻、雕塑、蜡染作品、瓷器、数字艺术品、素描、首饰工艺、水彩画、摄影、绘画、印刷、摄像作品等,在进行第二次商业买卖、并得以在1000澳元(含)以上出售,该作品的创作者,无论在世或身后70年内,其个人或继承人将获得该艺术品再次转让售价中的5%,作为被征收的二次转让版权税(Resale Royalty Right)。
法律条款中所述的原创作品是针对目前已存在、以及今后面世的艺术作品,而非该条款发生法律效用之后创作出来的艺术品。
澳艺术部长将在2010年初着手组建一个新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艺术品二次转让,并征收二次转让版权税。该机构同时负责澳籍艺术家原创作品在海外买卖时发生的二次转让版权税征收事务。(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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