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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保护对象限制为“知名商品”,而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因没有明确的标准,长期以来成为企业维权的拦路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裁定,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生产销售的“毕加索”钢笔,被众多评估机构评为国内十大钢笔品牌之一。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后,因在其生产的钢笔上使用与帕弗洛生产的“毕加索”钢笔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帕弗洛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告上法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艺想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仿冒帕弗洛产品的主观故意,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尽管未认定帕弗洛公司的相关产品为知名商品,仍然判定艺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对一审法院涉及知名商品的判定有争议,分别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院于2010年6月22日判决认定帕弗洛公司生产的“毕加索”钢笔为知名商品。
艺想公司不服二审法院对帕弗洛公司的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包装的认定,于2011年4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可了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意见,同时认为,认定知名商品,是为保护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服务的,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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