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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公司)在北京举行媒体说明会,针对不久前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公司)召开的媒体沟通会和几起商标诉讼作出回应。苏稻公司代理律师罗铭君表示,苏稻公司将对北稻公司所有涉及“稻香村”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北稻公司和苏稻公司的商标领域再燃战火,源于今年3月的一起诉讼。3月28日,北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苏稻公司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及悬挂相似匾额等行为,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事实上,在此之前,北稻公司已先后3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苏稻公司副总经理杨国印向记者介绍,苏稻公司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已有243年历史。清末和民国期间,稻香村从苏州传到南京、上海等地,从而诞生了第二代稻香村。此后,稻香村又传到保定、北京,诞生了第三代稻香村。
1982年4月2日和1988年5月24日,保定稻香村首先在第30类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下称稻香村商标),并先后在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饼干”和“果子面包、糕点”。
2004年,苏州与保定稻香村合资,稻香村商标转让至新成立的合资企业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分别到2023年7月4日和2019年6月29日。
2005年,苏稻公司认为上述商标作为组合商标过于繁琐,其在参考了大量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历史资料、该厂18世纪后持续使用的店招、保定稻香村百年老店店招、老包装标签文字等资料后,苏稻公司将新商标设计为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及扇面边框的“稻香村”商标(下称扇形“稻香村”商标)。
2006年7月18日,苏稻公司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饼干、面包、糕点、年糕、米果、冰淇淋、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查对被扇形“稻香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09年7月2日,北稻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最初裁定北稻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北稻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不予核准的理由,是认为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稻公司拥有的“稻香村”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罗铭君介绍,北稻公司的稻香村商标被核准注册于1997年5月21日,且与苏稻公司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同属第30大类,但其使用商品范围并非3006小类“糕点食品”,而是3007小类“方便食品”,其包括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粽子、元宵等。
在罗铭君看来,1997年,北稻公司之所以能成功注册稻香村商标,原因在于其主张3007小类“方便食品”与3006小类“糕点食品”不是类似商品。但现在苏稻公司注册商标时,北稻公司却又认为其是近似商品,前后说法互相矛盾。
“苏稻公司作为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为产品标示、企业字号、门店牌匾、并用于广告宣传合理合法并无任何不妥。苏稻就‘稻香村’享有绝对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和在先注册商标权,在先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糕点类食品上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排他权利。”罗铭君表示,苏稻公司将对北稻公司所有涉及“稻香村”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北稻公司和苏稻公司的商标领域再燃战火,源于今年3月的一起诉讼。3月28日,北稻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苏稻公司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及悬挂相似匾额等行为,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事实上,在此之前,北稻公司已先后3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苏稻公司副总经理杨国印向记者介绍,苏稻公司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已有243年历史。清末和民国期间,稻香村从苏州传到南京、上海等地,从而诞生了第二代稻香村。此后,稻香村又传到保定、北京,诞生了第三代稻香村。
1982年4月2日和1988年5月24日,保定稻香村首先在第30类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下称稻香村商标),并先后在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饼干”和“果子面包、糕点”。
2004年,苏州与保定稻香村合资,稻香村商标转让至新成立的合资企业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两个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分别到2023年7月4日和2019年6月29日。
2005年,苏稻公司认为上述商标作为组合商标过于繁琐,其在参考了大量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历史资料、该厂18世纪后持续使用的店招、保定稻香村百年老店店招、老包装标签文字等资料后,苏稻公司将新商标设计为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及扇面边框的“稻香村”商标(下称扇形“稻香村”商标)。
2006年7月18日,苏稻公司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饼干、面包、糕点、年糕、米果、冰淇淋、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查对被扇形“稻香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09年7月2日,北稻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最初裁定北稻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北稻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不予核准的理由,是认为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稻公司拥有的“稻香村”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罗铭君介绍,北稻公司的稻香村商标被核准注册于1997年5月21日,且与苏稻公司早在上世纪80年代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同属第30大类,但其使用商品范围并非3006小类“糕点食品”,而是3007小类“方便食品”,其包括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粽子、元宵等。
在罗铭君看来,1997年,北稻公司之所以能成功注册稻香村商标,原因在于其主张3007小类“方便食品”与3006小类“糕点食品”不是类似商品。但现在苏稻公司注册商标时,北稻公司却又认为其是近似商品,前后说法互相矛盾。
“苏稻公司作为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为产品标示、企业字号、门店牌匾、并用于广告宣传合理合法并无任何不妥。苏稻就‘稻香村’享有绝对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和在先注册商标权,在先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糕点类食品上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排他权利。”罗铭君表示,苏稻公司将对北稻公司所有涉及“稻香村”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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