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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位于德国斯图加特的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下称戴姆勒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商用车生产商,旗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是世界知名的高档汽车品牌之一,该品牌的“三叉星”图形标志也已成为世界著名的汽车品牌标志。
因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良兴微型拖拉机厂(下称良兴拖拉机厂)申请注册的图文商标与其“三叉星图形”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戴姆勒公司为此提起商标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戴姆勒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戴姆勒公司所提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三叉星”异议“桂江”
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7196030号“桂江”图文商标,由良兴拖拉机厂于2009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拖拉机、小型机动车商品上。法定异议期内,戴姆勒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戴姆勒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持有的“三叉星图形”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戴姆勒公司在先注册的“三叉星图形”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的混乱,跟风搭驰名商标便车的现象会层出不穷,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该案中,戴姆勒公司据以引证的5件商标均为“三叉星”图形商标,其中第76586号图形商标于1978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车等商品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戴姆勒公司提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商评委指出,被异议商标与戴姆勒公司引证的系列商标在构图和整体外观上均差别较大,虽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也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据此裁定戴姆勒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
戴姆勒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标识由文字“桂江”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的标识均系纯三叉星图形,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复审裁定。
戴姆勒无奈北汽
据悉,早在2005年,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下称北汽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时,便曾遭遇来自戴姆勒公司提起的商标异议。戴姆勒公司认为,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与其申请注册在先的第G622283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该案中,戴姆勒公司请求认定其申请注册的第7658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第G622283号商标延续了其第76586号商标的商誉,北汽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2013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可戴姆勒公司所持有的“三叉星图形”商标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该知名度不及于其他区别较大的服务类别。故此,北汽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在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3项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1909年6月,戴姆勒公司在德国申请登记了“三叉星”作为轿车的标志,象征着陆上、水上和空中的机械化。1916年,戴姆勒公司在“三叉星”标识的四周加上了一个圆圈,在圆圈的上方镶嵌了4颗小星,下面有“Mercedes(梅赛德斯)”字样,而奔驰车的标识最初是“Benz”字母外加麦穗图形环绕。1926年,戴姆勒公司与奔驰公司合并,“三叉星”标志与“Benz”麦穗图标合二为一,将麦穗图形改成圆环,并去掉了字母字样,后该标志逐渐演变成目前的图案,一直沿用,并成为世界著名的汽车品牌标识之一。而随着这两家历史悠久的汽车生产商的合并,戴姆勒公司欲再次为该标识申请商标保护。
截至记者发稿前,针对戴姆勒公司如何保护“三叉星”品牌、该公司是否认为“三叉星”与企业已经形成了唯一的联系、在上述情况下“三叉星”商标的驰名度是否足以排斥其他企业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三叉星”标识、“三叉星”品牌创立和保护及发展情况等问题,记者对戴姆勒公司品牌保护部门主管王旭明进行了采访,但其拒绝作出任何回应。
因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良兴微型拖拉机厂(下称良兴拖拉机厂)申请注册的图文商标与其“三叉星图形”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戴姆勒公司为此提起商标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戴姆勒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戴姆勒公司所提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三叉星”异议“桂江”
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7196030号“桂江”图文商标,由良兴拖拉机厂于2009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拖拉机、小型机动车商品上。法定异议期内,戴姆勒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戴姆勒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持有的“三叉星图形”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戴姆勒公司在先注册的“三叉星图形”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的混乱,跟风搭驰名商标便车的现象会层出不穷,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该案中,戴姆勒公司据以引证的5件商标均为“三叉星”图形商标,其中第76586号图形商标于1978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车等商品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戴姆勒公司提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商评委指出,被异议商标与戴姆勒公司引证的系列商标在构图和整体外观上均差别较大,虽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也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据此裁定戴姆勒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
戴姆勒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标识由文字“桂江”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的标识均系纯三叉星图形,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复审裁定。
戴姆勒无奈北汽
据悉,早在2005年,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下称北汽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时,便曾遭遇来自戴姆勒公司提起的商标异议。戴姆勒公司认为,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与其申请注册在先的第G622283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该案中,戴姆勒公司请求认定其申请注册的第7658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第G622283号商标延续了其第76586号商标的商誉,北汽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2013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可戴姆勒公司所持有的“三叉星图形”商标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该知名度不及于其他区别较大的服务类别。故此,北汽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在第42类知识产权许可、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3项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1909年6月,戴姆勒公司在德国申请登记了“三叉星”作为轿车的标志,象征着陆上、水上和空中的机械化。1916年,戴姆勒公司在“三叉星”标识的四周加上了一个圆圈,在圆圈的上方镶嵌了4颗小星,下面有“Mercedes(梅赛德斯)”字样,而奔驰车的标识最初是“Benz”字母外加麦穗图形环绕。1926年,戴姆勒公司与奔驰公司合并,“三叉星”标志与“Benz”麦穗图标合二为一,将麦穗图形改成圆环,并去掉了字母字样,后该标志逐渐演变成目前的图案,一直沿用,并成为世界著名的汽车品牌标识之一。而随着这两家历史悠久的汽车生产商的合并,戴姆勒公司欲再次为该标识申请商标保护。
截至记者发稿前,针对戴姆勒公司如何保护“三叉星”品牌、该公司是否认为“三叉星”与企业已经形成了唯一的联系、在上述情况下“三叉星”商标的驰名度是否足以排斥其他企业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三叉星”标识、“三叉星”品牌创立和保护及发展情况等问题,记者对戴姆勒公司品牌保护部门主管王旭明进行了采访,但其拒绝作出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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