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刘永青)上诉请求,维持之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对刘永青在第19类“石膏板”等产品上申请的“兔宝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这场“马拉松”式的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刘永青一审二审均败诉,公司商标维权工作取得重大胜利。
为了这一胜诉结果,公司坚持了整整6年维权路。
2008年7月,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刘永青在第19类“石膏板”等产品申请的“兔宝宝”商标,公司监测发现后,第一时间对该商标进行异议,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再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公司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作有力的应诉和答辩,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原判,刘永青再次败诉。
随着“兔宝宝”20年品牌积淀和影响力与日俱增,各地假冒“兔宝宝”产品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仿冒“兔宝宝”石膏板的刘永青是其中的“特例”。面对刘永青侵权行为,公司予以坚决反击,从商标异议、工商维权等多方面进行。
接下来,公司将对市场上假冒“兔宝宝”石膏板等产品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维护“兔宝宝”商标权益和品牌形象。
为了这一胜诉结果,公司坚持了整整6年维权路。
2008年7月,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刘永青在第19类“石膏板”等产品申请的“兔宝宝”商标,公司监测发现后,第一时间对该商标进行异议,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再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公司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作有力的应诉和答辩,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原判,刘永青再次败诉。
随着“兔宝宝”20年品牌积淀和影响力与日俱增,各地假冒“兔宝宝”产品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仿冒“兔宝宝”石膏板的刘永青是其中的“特例”。面对刘永青侵权行为,公司予以坚决反击,从商标异议、工商维权等多方面进行。
接下来,公司将对市场上假冒“兔宝宝”石膏板等产品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维护“兔宝宝”商标权益和品牌形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