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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商标10年之争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3-08-23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标签: 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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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针对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南方某软件公司申请撤销济南某建筑公司“鲁班”注册商标一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认为,济南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撤销“鲁班”注册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至此,持续多年的“鲁班”商标争夺案,最终尘埃落定。
  此案也给我市商标持有企业敲响警钟: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能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知名企业要维护商标权益,还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标被撤销。
  “鲁班”商标:10年之间纷争不断
  千百年来,古代发明家鲁班一直被土木工匠尊奉为祖师,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爱戴。作为鲁班故里,山东多地都曾举办鲁班文化展览等活动,以弘扬鲁班文化。鲜为人知的是,围绕“鲁班”商标的所有权,济南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已与南方某软件公司(以下简南方软件),打了10年的商标“争夺战”。
  2001年8月,济南公司在第九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鲁班”商标。经过近3年的审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为第1917789号“鲁班”商标,并进行公告。南方软件于2002年1月,向商标局提交了第九类向“鲁班”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以“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已经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为由,驳回该申请。
  据介绍,自南方软件“鲁班”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该公司多次派人前来济南,同济南公司协商高价购买,但遭到拒绝。2005年8月15日,南方软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争议申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济南公司进行答辩。历时4年多的评审,2009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鲁班”商标继续归济南公司所有。
  质疑连续3年未使用,商标险被撤销
  2010年3月,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理陆某,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要求申请撤销济南公司“鲁班”商标。在济南公司接到商标局的《答辩通知书》后,立即委托山东齐鲁商标事务所进行答辩。该事务所主任孙律师介绍,根据他们推测,作为代理人的陆某本人,应与南方软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鲁班”商标,南方软件依旧是志在必得。
  陆某的申请,其依据又是什么?原来,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而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可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商标注册行业内,该撤销行为被简称为“撤三”。
  提供充实证据链,商标权益得到维护
  “遭遇‘撤三’的商标持有人,往往会感觉非常突然。”孙律师透露,很多企业不理解“撤三”的严重后果,“这意味着,商标持有人可能会丧失商标所有权,后果非常严重”。
  在“鲁班”商标案中,当时事务所面临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寻找3年中济南公司曾使用商标的“证据链”。事务所随后查到济南公司曾为济南某培训学校制作专门软件,不仅有所签署的合同、付款收据,还有软件的光盘等物品作为佐证。在商标局规定的两个月答辩时间内,这些证据都被递交上去。历经3年多的审查,近日,商标局下达关于第1917789号“鲁班”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济南公司提供的证据使用材料有效,南方软件申请撤销“鲁班”注册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孙律师介绍,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在给商标持有者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被他人抢走的“风险”。很多企业负责人不了解“撤三”的规定,或在注册商标到期后,未按照指定时间进行商标续展,都可能造成商标的所有权被他人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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