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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游戏周边产品市场中,有的企业会出版发行他人游戏作品的攻略,即如何顺利通过游戏关卡的说明书。既然是说明书,难免要使用他人游戏作品中的一些画面,而这样的游戏画面,很多本身就已构成美术作品。于是,游戏攻略使用他人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成为此类纠纷的一个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从使用目的来看,游戏攻略再现游戏画面的目的并未重现其审美造型,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使这些影像具有新的价值和功能,即指示读者如何顺利通过相关游戏关卡,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适当引用”的定义。其在实质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即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这种使用并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限缩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对权利的限缩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换言之,合理使用也会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但这种损害在法律上是被容忍的。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但要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不合理的。游戏攻略对游戏画面的使用,同样会在绝对意义上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损害,但由于具有另外一个正当的目的(向读者介绍游戏的玩法、经验、心得),因此并不必然构成不合理的损害。
判断合理与否的标准在于使用者所获取的利益是否主要是源自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对于游戏攻略而言,其实现销售目的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攻略图书本身的内容(流程、方法、心得等),虽然无法避免使用游戏画面,但那并非主要因素。显然,如果一本游戏攻略主要由游戏画面组成,而其他内容少之又少,难以想象消费者会因此购买,因为消费者需要的是通过游戏关卡而不是单纯审美。
另一方面,此种使用未影响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如果没有明显界限,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就会变得模糊不清。那么,如何确定这种界限呢?其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具有替代作用。换言之,如果引用他人作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创造了新作品或新产品,就不是合理使用。所谓替代作用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因为引用他人作品,导致对他人作品形成市场竞争,最终导致他人作品的市场销售量下降和利润减少;第二,这里所说的对他人作品的影响,指的主要是合理范围内的影响,而并非有关系的一切影响。
那么,游戏攻略会和游戏本身形成竞争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游戏攻略对画面的引用不会导致游戏销售量下降。显然,对有限的若干游戏画面的欣赏,难以取代对互动游戏真实的上手体验,因此游戏攻略不能替代游戏。
其次,游戏攻略会对游戏作者的官方攻略产生竞争和影响,但这并不属于对作品本身的影响。游戏作者的官方攻略属于游戏所衍生的另一种产品,而“三步检验法”所指的潜在市场影响,应当限于作品本身或者使用作品主要独创性内容的产品。否则,如果无限制的将影响延及与作品有关的一切衍生品,就会产生很多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例如,电影制片人可以主张他人影评不得引用电影中的具体情节、截图、台词等,因为自己将会推出官方影评等。显然,这些逻辑推演的结果都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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