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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蒋志培博士对我国专利法关于无效确权机制规定的修改发表意见
专利法的修改稿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讨论,对专利确权争议诉讼层次多,特别是循环诉讼问题,引发热烈讨论。在这个送审稿中,对专利确权争议程序并没有进行修改。从事多年专利审判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博士,日前在新疆举办的一个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研讨会上对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发表意见。
蒋志培说,我国专利制度的一个机制性问题,是专利权确权程序或者称专利无效程序冗长复杂,循环诉讼,耗尽发明人等当事人的精力,使专利产品丧失市场竞争力,也浪费了纳税人花钱支付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蒋志培强调,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如果不在这些机制上有所改进或者引导,将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和期望,将不能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机制保障的需要,不能应对国际竞争的挑战。
蒋志培博士介绍说,按照现行的专利无效制度难以避免循环诉讼。他特别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1:在专利权人某与专利复审委、某精细化工厂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因此前后审理长达11年。
案例2:在专利权人司某“孔内深层强夯法”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案中,专利权人1996年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判决不侵权,二审发回重审,期间被告于1999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2001宣告专利全部无效,一审法院于2002年判决撤销无效决定,二审法院同年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复审委重作决定;复审委于2003年重作决定再次宣告无效,一审法院于2004年判决再次撤销无效决定,二审法院同年再次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复审委重作决定;复审委2005年再次口审中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和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长达9年。如果不和解,还会更长。
蒋志培博士分析,造成循环诉讼、程序冗长的原因之一,是对复审委的错误或者不当决定,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者判决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有可能发生新的一轮诉讼,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时确认,不仅影响到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
蒋志培博士说,从他从事13年专利审判和审判的领导工作经历看,这样的事例不是个别现象。
专利法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对这一突出的问题进行修改。不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蒋志培博士说,在涉及专利确权机制的有关专利法修改上,不能顾忌平衡部门利益止步不前。专利行政主管机关要从整体上考虑完善专利制度、发明人等的诉求,以及人民法院经过20多年的专利审判的经验和水平,积极促进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要整合审判资源,改变专利无效确权案件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庭分别审理标准不一的状况。立法机关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果断决策,纠正现行机制的弊端,呼应国家创新的需要,呼应关系发明人等科技人员切身的需求。修改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要尽可能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避免行政的司法资源浪费。二是要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要树立行政和司法权威,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信心。
蒋志培博士说,专利法修改要支持和促进专利制度的改革。各界以往提出的,以及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肯定的修改措施,就可以采纳,改革成本不高,实践部门实施运作也并不困难。他说,如果认为减少专利无效复审案件的层级,还涉及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的修改的难题,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话,改变循环诉讼的问题应当为当务之急。
蒋志培博士介绍,为什么现行的专利无效程序难以避免循环诉讼?由于专利无效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来审理,对于专利复审委的错误决定,法院即使已经在实体上作出了全面审查和评价,但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在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由此导致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时确认。
蒋志培博士提出具体建议:在本次修法中至少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无效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在可以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判决宣告专利权有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样虽然不能完全解决审理层级多(复审委一道程序加法院两道程序),但至少可以避免上述的循环诉讼问题。当然一些专家提出将专利无效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来进行审理,会不但解决行政与司法程序循环诉讼问题,还能避免专利行政机关长期、多次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授予与否做被告,大力节省国家行政资源,不失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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