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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最近,最高法院就一起侵犯专利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答复,明确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他人实施该专利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的答复称,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最高法院要求有关案件按照上述原则做出处理。
蒋志培博士评论说:这是近年来最高法院对标准与专利的关系通过法律文书或者函件提出处理原则的两个事例之一。最高法院在一起有关清洁器吸棉关废棉截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一案的裁判中,否定了企业标准备案当然构成专利法的公开。前述函复又明确涉及标准一种实施专利行为不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在涉及标准与专利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不断澄清模糊点,给出一些原则,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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