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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玻璃幕墙连接装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7-08-3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祝建军 汪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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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1997年8月27日,原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就“一种幕墙活动连接装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9年5月19日,被授予专利权(ZL97240594.1)。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支持和固定幕墙,尤其是玻璃幕墙上端的活动连接装置,由固定于幕墙上端的导向座、传力臂和固定于房顶横梁上的上铰接座组成;其特征是导向座和传力臂间、传力臂和上铰接座间,分别通过允许导向座和传力臂间,传力臂和上铰接座间都可以绕它们各自间的连接部位,在平面内(三个部件组成的平面)发生相对转动,导向座和上铰接座间可以沿垂直方向发生相对滑动铰链连接。

  2003年4月,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就深圳机场1号候机楼改扩建幕墙工程进行招标,被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中标。北方公司基于履行合同为被告机场公司安装了幕墙工程。经过比对,北方公司安装的幕墙工程连接件的技术特征与晶艺公司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晶艺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幕墙工程连接件的采购合同价款为132480元。晶艺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向原告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万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晶艺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可以防止因房顶的摆动、上升或下沉而使幕墙发生损坏,断裂或损裂,有更高的安全性,这些技术体现在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即独立权利要求中。被告涉案工程的技术特征也是由固定于幕墙上的导向座、传力臂和固定于房顶横梁上的上铰接座三部分组成,也有传力臂和上铰接座可以平面转动,传力臂和导向座之间可以垂直移动特征。因此被告涉案产品结构和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相同,应认定被告涉案产品落入原告ZLL97240594.1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北方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并使用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深圳机场为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候机楼为经营场所,因此其使用性质为商业使用,法律规定其应当停止使用,但考虑深圳机场的特殊性,停止使用不符合实际,因此法院责令被告深圳机场向原告晶艺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判决被告北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晶艺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机场公司支付原告专利使用费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点评

  本案与其他专利侵权纠纷案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北方公司侵犯了原告晶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并判令被告北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在认定被告深圳机场亦侵犯了原告晶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后,并未判令被告深圳机场停止侵权,而是判决其向原告晶艺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15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迥异的判决结果,值得思考。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原理,在以使用方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侵权的过失,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将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机场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其候机楼改扩建幕墙工程交给了被告北方公司承建,然后北方公司将承揽成果交付给被告机场公司,被告机场公司将该成果投入使用,被告深圳机场的使用属于商业使用,被告深圳机场属于以使用的方式侵犯了原告晶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因被告深圳机场是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可以推定其对原告专利技术并不了解。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深圳机场不存在侵犯原告晶艺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故意或过失。根据专利法的基本原理,被告深圳机场是以使用的方式侵犯了原告晶艺公司涉案专利权,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过失,将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而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未责令被告深圳机场停止侵权,而是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作为处理结果,可见,这种判决结果与上述专利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出现了″异常现象″。笔者以为,出现这种判决结果恰恰是本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办案法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判案的智慧。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制度,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即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公开其专利技术的方式,换取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他人未经过许可不得使用,该一定时间期满后,专利技术即变为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保持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就本案而言,被告深圳机场属于较重大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是我国航空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简单判令被告机场公司停止侵权,这意味着要拆除已经建好的工程,损害社会利益。而对原告晶艺公司来说,这种处理结果亦未使其获得任何利益,两败俱伤。但通过判决被告深圳机场向原告晶艺公司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进行判案,就可兼顾原告晶艺公司的个人利益和机场工程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二者均受益。

  该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当一般规则的适用打破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平衡状态时,可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变通适用,这是法官智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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