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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万判少了?带你客观分析双环VS本田案

发布时间:2016-05-04 来源:Global IP Update 作者:Global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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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IP从业人员,如果一边嚷嚷着国内知识产权司法环境不公平不透明,一边又不做任何功课、以跟风的态度对所有「看起来有黑幕」的判例一味谩骂的话,任何事情都不会被改变。希望大家抱着看证据、摆事实、讲道理的原则去耐心看完这个判例,然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双环汽车是个令人尊敬的公司吗?


显然不是!

双环汽车成立很早,1988年,成立之后就以劣质的「山寨」汽车在行业内背负恶名,在你们还不知道山寨为何物的80年代,它已经开始肆无忌惮的山寨Jeep切诺基,接着是宝马X5(双环版叫S-CEO,多霸气的名字)、本田C-RV(双环版叫来宝S-RV,也就是本案的涉案产品)、奔驰smart(双环版叫小贵族)。

双环汽车的劣质汽车对消费者来说简直是个噩梦般的存在,因此,在2016年3月,当双环汽车被取消生产资质而宣布倒闭的时候,天朝人民一片欢腾。

▎双环汽车是否侵犯本田外观设计专利?


双环汽车是个臭名昭著的山寨汽车公司,那么它就一定侵犯本田公司的外观设计吗?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小伙伴们一定要马上脱口而出:“未必”。

Global君不想在本文展开篇幅讨论涉案汽车产品是否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去详细翻翻最高院最后的不侵权判决书。在这里只想提醒两点:1.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一直到最高院再审,才被最高院推翻,认定本田专利有效;2.最高院特别强调,本田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所在,恰恰也是是否侵犯的判断要点所在。

那么,本案使得国内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因此提高了吗?当然没有!

1600万的罚金是因为法院认定本田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好吧,还是有点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利用专利诉讼,请往下看)。

▎本田到底犯了哪些错误?

本田到底犯了哪些错误而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的这种认定是否合理,我们一一来看:

1.本田向双环汽车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属于正当行为?

关于这个行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双环收到警告函后多次修改设计方案,导致涉案汽车推迟上市一个月而遭受损失,本田应该赔偿这些损失。这个判决有点让人无语。

而最高院的认定归纳成一句话就是向潜在侵权责任人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行为,具体的表述是:

「......双环股份公司自行作出判断,选择了立即与本田株式会社沟通,并修改了被警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警告信的内容对于双环股份公司而言是明确的。双环股份公司所谓停止生产、推迟涉案汽车上市以及对产品外观等进行改造导致的损失,属于其自行对侵权警告进行判断后的商业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2.本田继续向双环汽车十余家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属于正当行为?

最高院认为是不正当的,相关的论述是整个判决中最精彩的部分,摘录如下:

「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在采取维护权利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避免滥用侵权警告,打压竞争对手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判断侵权警告是正当的维权行为,还是打压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发送侵权警告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以警告内容的充分性、确定侵权的明确性为重点......侵权警告的内容不应空泛和笼统.....从侵权警告信的发送对象看,权利人所履行的审慎注意义务也并不相同。制造者作为侵权的源头,通常是权利人进行侵权警告的主要对象,权利人希望被警告的制造者停止侵权行为或与其进行协商以获得授权,制造者往往会选择与权利人正面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纠纷。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的对象还可能包括产品的销售商、进口商......他们通常对是否侵权的判断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对所涉侵权的具体情况知之较少,与制造者不同,他们的避险意识较强,更易受到侵权警告的影响,可能会选择将所涉产品下架、退货等停止被警告行为,拒绝对制造者的商品进行交易。因此,向这些主体进行警告的行为容易直接导致制造商无法销售,影响所涉产品的竞争交易秩序。本院认为......对销售商而言,侵权警告的内容对其能否作出合理判断、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商业风险更为关键。因此,向这些主体发送侵权警告时,对确定被警告行为构成侵权而产生的注意义务要高于向制造者发送侵权警告的情形,其警告所涉信息应当详细、充分,如披露请求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涉嫌侵权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与认定侵权和停止侵权相关的必要信息......本田株式会社除了在第一阶段向涉案汽车的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信之外,在其发送侵权警告信的第二阶段,在双环股份公司已经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并寻求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司法救济,本田株式会社亦寻求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司法救济后,继续向涉案汽车的销售商发送侵权警告信,并扩大了被警告经销商的发送范围。侵权警告信中仅记载了涉案专利权的名称、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以及受函客户涉嫌侵权的性质,没有披露主张构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具体理由或进行必要的侵权比对,也没有披露其与双环股份公司均已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其他有助于经销商客观合理判断是否自行停止被警告行为的事实。由于被警告的经销商作为双环股份公司的交易方,也是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产品的竞争者或客户群,本田株式会社在向这些经销商发送的警告信维护其专利权的同时,也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或者商业机会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田株式会社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以与向制造者发送侵权警告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在第二阶段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尚难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田株式会社以竞争为目的,在第二阶段扩大警告信的发送对象和范围,疏于履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对被警告者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停止所警告行为的重大事宜在警告信中不进行披露,致使双环股份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存在过错。本田株式会社的行为并非专利法所赋予的正当的维权方式,而是有悖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田通过律所发给经销商的警告函如下,是否过于模糊是否合理得当,大家可以自己判断一下:

「本田公司认为LAIBAO S-RV汽车的外观设计侵害了本田公司在中国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号为01319523.9。贵公司销售LAIBAO S-RV汽车的行为,构成侵害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我们将保留对贵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3.本田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侵权诉讼以及通过东风(本田)汽车公司向政府致函,是否属于正当行为?

以下是本田通过东风(本田)汽车公司向政府致函的部分内容:

「......发现在河北省辖区内有多家汽车公司仿制本田CR-V多功能车外观进行生产销售,侵害了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本田株式会社CR-V多功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独家性使用权......诉讼仍在继续,无论是哪方败诉,都是其不愿意看到的。同属于中国的汽车行业,我们的发展需要相互的扶持,我们的知识产权需要相互的尊重。对于贵省而言,如果本田株式会社败诉,河北省将成为不保护知识产权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典型,因而难以吸引外资;如果本田株式会社胜诉,河北省也会因为河北省内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使贵省的对外形象蒙灰......」

河北高院认为:无论是通过东风(本田)汽车公司向政府致函、还是借由新闻媒体对专利诉讼进行报道,均属于超过合理的维权范围的不正当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而最高院针对这两点也纠正了河北高院,认为都属于正当行为:

「从读者的角度看来,(媒体)发表的言论仅属于本田株式会社基于其单方立场发表的一般性商业判断,不足以造成确能贬低他人商誉、影响相关公众认识的后果,也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或者诋毁性评论,或者操纵媒体、授意媒体发布不公正的报道的事实。至于东风公司致函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函件,表达的是东风公司单方对商业交易行为的评价和认识,本案纠纷也属于其所函告的内容,函件并未诋毁和贬损双环股份公司的商业信誉。综上,并无证据证明本田株式会社通过记者采访发布言论以及向有关政府发函,对双环股份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损,侵害其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

综上,河北高院认为本田公司犯下的四个错误(不正当行为),被最高院纠正了三个,只有扩大警告范围向经销商发送「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警告函」这一行为,才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而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成立。

▎赔偿金是如何确定的?

来看看最高院是怎么确定最终赔偿的金额的。

1.不支持双环公司所谓的推迟上市等损失:

「双环股份公司要求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推迟上市的损失和停产的损失。如前所述,双环股份公司推迟上市的损失及相应的改造费用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原审判决支持其产品推迟上市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纠正。由于东风公司向有关政府的发函行为并无不当,且无证据证明政府取消采购涉案汽车与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有关。因此,双环股份公司就此部分请求赔偿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2.质疑双环公司关于销售下滑数量和金额计算的合理性(但也不认为双环因诉讼官司获益)

「然而,双环股份公司并没有提交经销商拒绝交易的证据,无法计算涉案汽车无法销售的具体数量,加之双环股份公司提交的涉案汽车2004年至2007年生产月销售量图表及相关时间示意图中,市场销售曲线显示的涉案汽车销量的骤减的时间与本田株式会社不当发送警告信的时间也不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本田株式会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本田株式会社的维权行为帮助双环股份公司提高涉案汽车的知名度,获得巨额利益的事实」

3.确定造成损失并判赔:

「......涉案汽车的上市周期明显较短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销售商因收到警告信放弃经销涉案汽车的具体数量以及涉案汽车的具体的生命周期,但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本田株式会社向涉案汽车销售商发送侵权警告信的行为发生的2004年期间,正值该类汽车的市场高速发展期,参照相类似车型的产品周期,涉案汽车上市后销量的减少直至停产与本田株式会社的上述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推定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的不当行为对双环股份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本田株式会社认可评估咨询报告确定的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10月到2007年2月销售16442台汽车,涉案汽车单台利润为人民币2.12万元,故冀新咨报字(2008)第013号评估咨询报告的部分内容可以用作参考。本院结合双方均认可涉案汽车的单台利润,参考涉案汽车的销量、冀新咨报字(2008)第013号评估咨询报告的相关内容,同时考虑本田株式会社不当发送警告信的情节以及被警告经销商的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定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赔偿金1600万,判多了还是判少了?

做个粗略估算,这个案子打了十几年,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的合理维权费用按照500万算(不多吧),剩下的1100万除以2.12万,等于519台。

也就是说,最高院认为,由于本田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双环公司少卖了519台车,而涉案车型一共卖了4年(2003-2007),也就是每年少卖了130台(双环每年的汽车总销量为5000台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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