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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知识产权,换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6-10-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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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辽宁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公司)与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曼泰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光达公司的判决结果。

  此前,在与这件专利申请相关的其他案件中,原为光达公司高管后为思曼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张某,不仅因为违反竞业限制合同被法院判令赔偿光达公司违约金80万元,还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逮捕。

  在业内人士看来,张某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仅需要支付大额违约赔偿金,还让自己身陷囹圄,偷偷提交的专利申请也被物归原主,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足够引起社会警醒。

  知识产权被窃

  成立于2007年的光达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载冷剂(以间接冷却方式工作的制冷装置中,将被冷却物体的热量传给正在蒸发的制冷剂的物质)相关产品研制与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底,该公司就一种抑制钢材腐蚀的产品“盐水缓蚀剂研发”进行研发立项。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光达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发,并于2011年6月成功结项。然而,光达公司在2014年初发现,上述项目的研发成果被思曼泰公司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名为“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而思曼泰公司的负责人正是已经从光达公司离职的张某。

  张某是化学工程专业工学博士,2010年2月入职光达公司,2010年5月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主任。光达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对光达公司的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承担保密义务。2011年4月,张某从光达公司离职。

  光达公司认为,思曼泰公司提交的这件专利申请正是张某窃取光达公司的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应归光达公司所有。光达公司于2015年4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名为“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光达公司。

  双方多次交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是光达公司系列知识产权保卫战中的第三战。

  2011年6月,即张某从光达公司辞职两个多月后,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资在上海成立了思曼泰公司,主要生产冷却剂、防腐蚀剂和空气除湿剂等产品,其中不乏与光达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光达公司曾向思曼泰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在提出异议并未能制止思曼泰公司后,光达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2013年4月,光达公司以张某违反当初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由,向辽宁省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按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该争议案件后经仲裁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光达公司高管,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未及3个月的时间内即自己开业经营与光达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负违约责任。最终张某被判支付光达公司违约金80万元。

  针对上述争议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张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初,光达公司又向辽宁省朝阳市警方报案,称张某侵犯其商业秘密。2015年2月8日,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查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张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张某被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张某被批准逮捕后,光达公司于2015年4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针对思曼泰公司的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名称为“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专利申请权属于光达公司。法院认为,思曼泰公司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光达公司研发项目的名称相同,均是盐水缓蚀剂产品,而且两者化学成分与配比相似,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也相似。思曼泰公司未能就该专利申请提供任何研发证据。该专利申请为张某在光达公司任职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光达公司。

  针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思曼泰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思曼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至此,光达公司与张某及思曼泰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划上句号。

  警示作用明显

  律师张某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张某不仅要为侵权行为支付高达80万元的违约金,还因为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陷入牢狱之灾,专利申请权也被判归原单位,可谓“一无所获,损失惨重”,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在张律师看来,光达公司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新入职的高管,及时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研发项目也采取了保护措施,这些都为后来的维权行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张律师表示,现实中,像张某这样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度发展,侵权行为较容易被发现,特别是一些小众领域的产品,行业内从业人员彼此之间非常熟悉,有新产品、新企业进入,很快就会被其他企业知悉。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与其妻子成立思曼泰公司,从事包括缓蚀剂在内的化工产品的销售,很快被光达公司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并由此引发了后续一连串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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