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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某政协机构侵犯其著作权所涉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7-03-17 来源:IPRdaily 作者: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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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身份,而当其以民事主体身份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关于其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性文件、职务作品等相关的问题就很难定性。某公民就以某政协机构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该政协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及法律问题

李伟诉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涉县委员会在“涉县排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书中,使用了其创作的有关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均判定该委员会申报书中所使用的内容,并没有侵犯李伟的著作权;李伟遂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认为申报书不属于行政性文件,李伟在申报书中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涉县委员会,因此,其再审申请没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原审判决确实是正确的,再审法院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该申报书中李伟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该案所涉及的“申报书”是否是行政性文件,如果属于行政文件,按照《著作权法》二十三条(七)的规定,委员会的行为就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内。

关注要点

政协的民事主体资格
再审的范围
职务作品
行政性文件的定义
再审申请的审核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以下判决原文摘自“(2014)民申字第1418号”裁定书 


判决原文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的《涉县民俗》中涉及侵害李伟的《更乐社火》作品的著作权,已经原审法院认定,且涉县政协并未对此申请再审,故本院对于涉县政协在意见中的相关主张不予审查。

法律分析

政协的民事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可以看出,政协虽然是具备半官方性质的机构,但在其性质上说,其仍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

再审的范围

《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根据程序要求,对符合再审要求的申请,在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内进行再审。具体到本案,再审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并且应当提出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事由,而再审法院对其没有申请再审的著作权侵权,不再进行审理。 


判决原文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本案中,从“涉县排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目的、后果以及该申报书所代表的创作意志来看,首先,“涉县排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系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李伟并非该申报主体,其也未在该申报书上署名。

其次,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涉县排赛”这一原始古老戏剧,使其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从而得到资金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扶持,恢复和焕发“涉县排赛”的生机和活力,体现其历史和文化传承价值。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涉县排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责任和申报后果。

第四,该申报书系代表申报主体——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志而创作,李伟应当知道其撰写申报书的有关内容是为了完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项目。

第五,该申报书除了由李伟撰写有关内容外,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亦撰写了部分内容。此外,李伟与涉县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其撰写的申报书相关内容由其享有著作权,而是约定资料由其享有著作权,且该协议原件已由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回,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亦已给予李伟相应补偿。

鉴此,李伟对该申报书不享有著作权,李伟提交的河北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不影响本案申报书性质的认定,一、二审法院认定涉县政协在其编著的《涉县民俗》“清凉赛戏”一文中使用该申报书的部分内容未侵害李伟的著作权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申报书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鉴于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这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单位所有的。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即,这种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属于著作者个人所有的。

关于职务作品的区分,可以细化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职务作品的主要争议即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在解决此类问题时,一方面是要看作品主要体现何方意志,主要由谁承担责任。 


判决原文

关于本案申报书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本案申报书是涉县排赛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申报材料,不具有行政文件的普遍约束力,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性文件”。

法律分析

行政性文件的定义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所以笔者提醒在涉及相关的著作权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使用作品所使用的地方,是否属于行政性文件,这关系到使用是否会侵犯到著作权。 


判决原文

综上,李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再审申请的审核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此,根据法院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和定性,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理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也并不能说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是是有错误的,所以再审法院当然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笔者提醒,在申请再审的条件是远比提起诉讼的条件严苛的,所以申请再审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有更为细致和严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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