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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上海市测绘院制作了上海地区1:2000比例的高精度数字化道路图。1999年10月,原告与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通公司)的前身上海摩天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以光盘形式向城市通公司提供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数据。合同期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城市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仍在使用上述道路图,其使用方式是将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作为基础图制作电子地图,并配上搜索引擎软件,然后许可或销售给案外人,并在“城市通”网站上及与联通国脉公司的人工短信合作项目中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是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地图类图形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与传统纸质地图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城市通公司曾接触过系争道路图,而被控侵权产品与系争电路图构成相似,在城市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控电子地图另有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销售给案外人或使用在网站上的电子地图侵犯了原告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的著作权。依据原告许可他人使用1:2000数字化道路图的通常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或许可使用年限及方式、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币90万元。因此,判决:一、被告停止侵权;二、被告在《文汇报》和“城市通”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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