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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设计了“奥特曼”(ULTRAMAN)科幻英雄人物的形象。1999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到“天美时”闹钟1只,该闹钟的外观为人物造型,同“奥特曼”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似。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创作的“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依据《伯尔尼公约》该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系争闹钟外观造型复制了原告创作的“奥特曼”形象的主要特征,该复制也未得到原告或其授权者的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奥特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销售侵权闹钟时疏于注意,主观上存在过失,销售行为客观上对原告著作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一、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奥特曼”作品著作权的“天美时”闹钟;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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