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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S”是英文“Aluminium Profile System”的首字母缩写,直译为中文是“铝型材系统”的意思。当其被注册为商标后,他人能否作为产品通用名称进行合理使用?日前,上海比迪工业铝型材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比迪公司)为此将另一家销售铝型材的上海博坚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博坚公司)诉至法庭,认为其在销售的产品及公司网站、宣传册上擅自使用比迪公司的“APS”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博坚公司使用“APS”未构成对比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侵权之诉
据比迪公司介绍,自2004年1月起,比迪公司的金属陈列架产品及相关的连接件名称就使用“APS”标识,通过长期使用“APS”在业内和客户中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据了解,第5721783号“APS”商标由比迪公司于2006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丝、五金器具、金属容器等商品上。
比迪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博坚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曾担任比迪公司的技术员工。2010年3月周某与案外人段某作为股东出资注册成立了博坚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铝型材及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因此,博坚公司在明知比迪公司系“APS”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对“APS”注册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的情况下,仍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APS”标识,是希望借比迪公司已经累积的品牌影响力抢夺客户。
通用标识之争
据了解,APS工业铝型材是比利时奥里伯斯铝业集团(Aliplast Group)在中国独资工厂生产的系列产品之一。在诉讼中比迪公司和博坚公司均确认其所销售铝型材正是来源于该企业的APS工业铝型材,属于APS系列产品。
针对该案,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曾在2012年9月给比迪公司的回复函中称,该公司是第3574195号“aliplastAPS”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不是“APS”商标的持有人,也未注册过“APS”商标,但在该公司内部沟通时将自有的“aliplastAPS”商标简称为“APS”。
博坚公司认为其使用“APS”标识出于两个原因,一是APS是工业铝型材英文首字母缩写,二是APS铝型材是比利时奥里伯斯铝业集团的产品名称。而比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博坚公司使用的“APS”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博坚公司并未构成对“APS”商标权的侵犯。
合理规范使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博坚公司使用“APS”标识具有合理性,且博坚公司使用“APS”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驳回了比迪公司的诉讼请求。比迪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博坚公司使用“APS”的表述,法院认为该种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商标注册人权利的侵犯。法院同时指出,博坚公司在今后使用“APS”标识时应进行规范性使用,避免与比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避免单独使用“APS”标识从而构成商标性使用,以明晰“APS”作为产品型号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界限。
商标侵权之诉
据比迪公司介绍,自2004年1月起,比迪公司的金属陈列架产品及相关的连接件名称就使用“APS”标识,通过长期使用“APS”在业内和客户中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据了解,第5721783号“APS”商标由比迪公司于2006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丝、五金器具、金属容器等商品上。
比迪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博坚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曾担任比迪公司的技术员工。2010年3月周某与案外人段某作为股东出资注册成立了博坚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铝型材及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因此,博坚公司在明知比迪公司系“APS”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对“APS”注册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的情况下,仍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APS”标识,是希望借比迪公司已经累积的品牌影响力抢夺客户。
通用标识之争
据了解,APS工业铝型材是比利时奥里伯斯铝业集团(Aliplast Group)在中国独资工厂生产的系列产品之一。在诉讼中比迪公司和博坚公司均确认其所销售铝型材正是来源于该企业的APS工业铝型材,属于APS系列产品。
针对该案,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曾在2012年9月给比迪公司的回复函中称,该公司是第3574195号“aliplastAPS”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不是“APS”商标的持有人,也未注册过“APS”商标,但在该公司内部沟通时将自有的“aliplastAPS”商标简称为“APS”。
博坚公司认为其使用“APS”标识出于两个原因,一是APS是工业铝型材英文首字母缩写,二是APS铝型材是比利时奥里伯斯铝业集团的产品名称。而比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博坚公司使用的“APS”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博坚公司并未构成对“APS”商标权的侵犯。
合理规范使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博坚公司使用“APS”标识具有合理性,且博坚公司使用“APS”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驳回了比迪公司的诉讼请求。比迪公司随后提起上诉。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博坚公司使用“APS”的表述,法院认为该种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商标注册人权利的侵犯。法院同时指出,博坚公司在今后使用“APS”标识时应进行规范性使用,避免与比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避免单独使用“APS”标识从而构成商标性使用,以明晰“APS”作为产品型号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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