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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不侵犯“walkman”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3-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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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80年代,第一台随身听诞生在索尼公司,标志着便携式音乐理念的诞生。“WALKMAN”一词也成为了当时便携式音乐播放器的代名词。二十多年过去了,随身听早已淡出人们的视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申请商标“步行者”与引证商标“WALKMAN”不构成近似。在这起案件中“WALKMAN”的含义成为了焦点。
        据介绍,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维图新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第7860087号“步行者”文字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商品包装、运输导航等服务类别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索尼公司在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776793号“WALKMAN”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四维图新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定,“WALKMAN”可译为“步行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中文含义相同,两者同时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类别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驳回了“步行者”商标申请。随后四维图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四维图新公司表示,作为国内领先的导航地图和动态交通信息服务提供商,该公司申请注册的“步行者”商标已在市场上大量使用,在导航服务行业也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外观、含义上均不相同,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4版增补版)和《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第4版)释义显示,“WALKMAN”并无“步行者”等类似中文含义,其在上述辞典中对应的中文含义是“可携带式放音机和随身听”的意思。鉴于此,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对该一审结果不服,商评委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终审认定“WALKMAN”并无“步行者”的译意,商评委认定两者含义相同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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