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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酒家老板张某欲注册“大寨”商标,被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于是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今天上午本网从该院获悉,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被告商评委给出的不予注册理由为,大寨在我国公众认识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原告将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因此,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原告张某认为,著名的山西昔阳的大寨村已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事情,在当今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年轻人对大寨村印象不深,故“大寨”商标与山西昔阳县大寨村不可能形成特定的联系。他的酒家长期经营以“大寨”命名的饺子、面条等食品,同时他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不仅存在大寨村,而且还有以大寨命名的企业。
由郭凤莲任董事长的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寨是我国农业战线的一面旗帜,大寨不仅是一个村名,它是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生产的象征。1993年11月,“大寨”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已有多种农副产品冠名“大寨”行销全国。虽然我国有多个大寨名称的村庄,但若按村名注册势必造成混乱,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或对大寨盛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商评委不予注册的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诉讼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业学大寨”运动为公众所熟知,“大寨”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的关联性,成为公众熟知的地名。原告产品源自山东省淄博市某区,其申请注册和使用“大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造成混淆和误认。另外,原告提交的其他商标情况的证据与案件无关。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应予维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商评委给出的不予注册理由为,大寨在我国公众认识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原告将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因此,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原告张某认为,著名的山西昔阳的大寨村已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事情,在当今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年轻人对大寨村印象不深,故“大寨”商标与山西昔阳县大寨村不可能形成特定的联系。他的酒家长期经营以“大寨”命名的饺子、面条等食品,同时他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不仅存在大寨村,而且还有以大寨命名的企业。
由郭凤莲任董事长的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寨是我国农业战线的一面旗帜,大寨不仅是一个村名,它是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生产的象征。1993年11月,“大寨”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已有多种农副产品冠名“大寨”行销全国。虽然我国有多个大寨名称的村庄,但若按村名注册势必造成混乱,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或对大寨盛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商评委不予注册的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并驳回原告诉讼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业学大寨”运动为公众所熟知,“大寨”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的关联性,成为公众熟知的地名。原告产品源自山东省淄博市某区,其申请注册和使用“大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造成混淆和误认。另外,原告提交的其他商标情况的证据与案件无关。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应予维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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