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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酒家老板张某欲注册“大寨”商标,被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于是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今天上午本网从该院获悉,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被告商评委给出的不予注册理由为,大寨在我国公众认识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原告将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因此,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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