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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的专利能否受到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标签: 权利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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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入选情况】

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给予专利权人恰如其分司法保护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一些存在明显错误的专利权利要求,法院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机制予以修正,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价值的同时,避免因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的失误对专利权人科以过重惩罚。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但是,对于权利要求中错误表述的澄清或者修正,既不得包含超出权利人原始提交的申请内容的客体,也不得超出所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埃斯科公司(ESCO Corporation)是ZL02813657.8号“耐磨组件及耐磨构件”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7月3日,于2006年9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共有34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0为独立权利要求。埃斯科公司认为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坤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埃斯科公司的专利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路坤公司停止侵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冶具以及侵权成品、半成品并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

庭审中,埃斯科公司明确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9、13-17、19、20-26、29-34。关于权利要求20,埃斯科公司认为此处专利公告文本存在明显错误,其中所记载的“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用于接收一凸轨(35)的凸槽(65)”,该处文本中突出部(18)与凸槽(65)部件位置关系存在错误,应当更正为“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的凹槽(65)”。埃斯科公司请求法院在解释专利范围时予以修正。理由是:1.通读专利文本上下文结合专利说明书,可发现存在明显错误,并正确理解两者的位置关系;2.埃斯科公司在依据PCT(Patent Cooperati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涉案专利国际申请的外文原文及译文中是正确的表达。

【裁判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1、3、4、6-9、13-17、19、21-26、30-3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29所述“平面”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为带有弧度的准平面,两者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该技术特征,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关于权利要求20,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来看,此处专利公告文本对突出部(18)与凹槽(65)部件位置关系,与专利说明书附图等所标示位置关系存在矛盾。故此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属于权利要求技术内容不清楚时的澄清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的弥补,而是属于特定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修正,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的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均能得出唯一解释,即“凸轨形成于突出部上,而插口包含凹槽用于接收凸轨”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0的上述错误应当修正为“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的凹槽(65)”。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亦包含权利要求20经解释修正的技术特征。因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完全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该院遂于2016年5月25日判决:路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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