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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首次适用FRAND原则

发布时间:2014-04-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宗禾
标签: FRAND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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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瞩目的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 Group,下称IDC)反垄断案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案取得新进展。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两案判决书。该案被喻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广东省高院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适用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直接确定许可费率的法院。

  此事可追溯到2011年12月6日。当时,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称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2000万人民币(6.2330, 0.0056, 0.09%)。而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胜诉能为其省下数亿美元的成本。

  作为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IDC公司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2G、3G、4G时代的多项核心专利,部分专利已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这些专利的许可使用正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了解,自2008年11月,IDC公司与华为开展多轮谈判,并于2012年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这一费率是其许可给三星[微博]公司、苹果公司的十倍乃至数十倍。

  “看似简单的诉讼请求,却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前所未有的难题。”该案审判长欧修平表示,法院至少面临三大难题:第一,华为和IDC公司并未签署合约,法院能否直接确定许可费率?第二,FRAND原则是电信标准化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承诺,中国法院能否直接用它来做判决依据?第三,在华为未明确说要求判多少费率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判?

  欧修平解释,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为此,合议庭专门就案由的确定进行讨论,创造性地提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这一案由,使案件顺利进入庭审阶段。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尽管专利是私人权利,但当其与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便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FRAND原则能否适用成为决定双方诉讼结果胜败的关键。IDC公司坚称,专利权是其私有权利,不能强迫,更不能由法院来判决确定许可的费用。合议庭则认为,该案件涉及的标准专利是IDC公司在中国申请或者获得授权的专利,这一专利是根据中国专利法确定的,而作为使用方的华为公司住所地、涉案专利实施地、谈判协商地都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可直接依据FRAND原则判决。

  据此,广东省高院最终认定,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

  此次中国法院判决中首次适用FRAND原则、判定华为胜诉,给部分专利“发明公司”以重击,也给中国受制于国外专利的企业带来福音。今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已对IDC发起反垄断调查。随后,IDC正式提交道歉及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对中国企业的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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