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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认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为提高专利授权水平,加强专利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08-12-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标签: 蒋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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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教授,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博士认为: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我认为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两点,一是提高了专利授权的门槛,调整、完善了对专利新颖性等的法定要求;二是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民事赔偿的民事责任。这都将对提高我国的专利授权和保护水平,对促进科技创新和创新国家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对专利授权实行相对“相对新颖性”的制度要求,专利权的数量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专利大国,位居世界各国前列。但也被众多的“垃圾”专利所困扰。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提起侵权诉讼的过程中被无效掉,白白耗费当事人的金钱和相关机关的资源。也不利于创新国家的建设。此次专利法的修改,针对“垃圾专利”的困扰,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特别对授予专利权新颖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样就排除了为修改前专利法肯定的“在国外公开使用”等为公众所知的情况,对专利授权实行了“绝对新颖性”的要求。同时,也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不但排除了“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而且明确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这都将有效切实地会提高我国专利授权质量,遏制和防止“垃圾专利”的产生。

专利法对假冒专利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裁,主要分为行政处罚、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其中刑事责任仅涉及假冒专利行为,不涉及侵犯专利权行为。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制裁和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对假冒专利的从过去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增为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从过去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增加到处二十万以下罚款。同时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假冒专利产品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

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此次专利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不但增加了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支出进行赔偿的规定,还增加了对侵权损害难以确定时的法定赔偿的规定,同时对四种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规定了先后顺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法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修改前的专利法并无法定赔偿的规定,遇到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只能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赔偿的范围是五千元到五十万元。此次不但规定了法定赔偿,还规定了法定赔偿的数额可以达到一百万以下,最低的法定赔偿门槛是一万元。这也就是说,按照法定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最低也要赔偿一万元。这无疑将对加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裁力度,降低维权成本,鼓励发明人等专利人进行发明创新的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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