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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教辅是否属于对教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13-07-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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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暑期到,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暑假作业等这类教辅材料开始充斥图书市场。目前,国内教辅图书出版涉及全行业80%以上的出版社,但中小学教辅的编写、出版却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况。随着各教材出版社的版权意识不断提高,教材与教辅之间的各类版权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与教材配套编写的同步教辅,仅在体系结构上和教材一致,是否需要获得教材著作权人的授权,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第29期版权人沙龙上,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表示,从2001年起,中小学教材编写进入了多版本、多样化时代,各版本教材都有独创的体系结构和编排方式,享有著作权。发行与教材的同步教辅,就应当取得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不少出版社仍然建议,两种图书若只在体系结构方面相似,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教材体系结构具有独创性
  张晓霞向记者介绍,依据2001年《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编写教材需事先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其中就要求教材要有自己独特的体系结构和自己的指导思想。她认为,各个版本的教材都有自己独创的体系结构和内容组织的编排方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求,每个版本的教材各自享有著作权。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编写教辅使用教材,就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取得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签订合同出版,否则涉嫌侵权。
  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课标版”教辅,也就是直接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编写的教辅,是否还需要教材著作权人的授权?张晓霞介绍,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它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以语文课程为例,课程标准中有10项规范性要求,比如,第5条规定了选择文章要求文质兼美、具备典范性等,这些抽象的要求并没有规定选择哪些文章。也就是说,课标仅仅提出教材编写的建议,不规定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的选用和编排,依据课标无法编写出与教材同步教辅。
  当然,除了与教材结构、体例完全一致的同步教辅外,业内人士介绍,市场上还有一种完全原创的教辅,并不依赖于教材的内容与结构。北京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闫肃介绍,在一个教材著作权人起诉教辅侵权的具体案例中,法院认定教辅并未按照教科书的总体结构编排,而是按照单元自主训练的模式安排内容,并配相应的单元创新测评试卷,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均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能否适用合理使用有争议
  教辅编写过程中因为著作权诉诸法庭并不少见。河北省一家具有教辅出版资质的出版社总编室负责人认为,教辅材料要充分发挥辅助学习的效果,最好是配合教材来配套编写,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与他的观点相似,业内还有不少出版社负责人认为,两种图书若只在体例结构和单元设置等结构方面相同,应属于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马晓刚律师逐一分析了与教辅编写可能有关的有3种情形:一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教辅显然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是形成了系列的出版物作品。另一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一般指的是媒体报道或者特定的场合适当引用,教辅使用他人作品不在此列。还有一种情况是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是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教辅是一个批量的创作和生产的过程,显然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张晓霞同样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实现对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清晰界定,没有列举在内的行为自然不适用合理使用。
  “中小学教辅中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除了教材与教辅的关系,教辅中使用其他作品如何授权,都是实务中的难题。”天津教育出版社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要一一获得授权确实非常困难,这对出版社而言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实际上,中小学教辅的著作权问题也被国家版权局纳入了今年的年度课题。(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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