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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创造性指的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发明的技术方案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创造性的评判中,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贡献,在用现有技术与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必须坚持“整体把握”的原则。这里说的“整体把握”实际上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于申请文件的全部记载,全面、整体理解和把握发明的技术方案;二是结合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的过程中整体考量技术特征和技术启示。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谈一下如何在创造性评判中采用“整体把握”原则。
【理念阐述】
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发明的创新属性决定了其属于前沿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现有技术的高度,按照现有技术从字面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一定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发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全面理解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因此,结合发明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的整体认知,全面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把握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协同作用,才可以客观认识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全面理解技术方案,是准确进行创造性评价的基础。
在结合现有技术判断其创造性时,还必须要采用整体考量的方法。这里说的整体考量通常有两个含义,一是对于技术现状的整体把握,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发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的体现,以及站在现有技术的角度,如何应对这种技术问题都需要有客观认识和把握;二是对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现有技术中的类似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技术方案整体而孤立出来,技术方案本身也不能脱离其方案本身的环境而孤立出来,应该同样从其产生的背景、面临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手段等方面综合、整体理解现有技术方案。
全面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整体考量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现有技术方案之后,在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之际,结合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对于现有技术的全面了解,判定技术特征结合启示,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等关乎发明创新性的决定因素也就有了依据。进一步判定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是否符合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规定也就水到渠成了。
【案例演绎】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干煎炸锅,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干煎炸锅,包括用于容纳待煎炸的食物的主体,在所述主体内安装有一种装置,所述装置用于通过将所述食物与油脂混合而给所述食物自动涂覆油脂膜,该干煎炸锅还包括安装在所述主体上的主加热器装置,该主加热器装置可以产生热流,该热流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所述食物,所述主加热器装置至少提供用于烹调的热的主要部分。
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现有的煎炸锅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在具有加热装置的容器中放入大量油、食物,将其放入烹调篮中并置于容器内的油浴中加热,这类煎炸锅由于需要大量的油,存在成本高、有危险、不健康、难清洁、污染环境等问题;另一种是烤箱类,是将食物预先浸油,然后再进行烤箱烹调,这种类型煎炸锅的问题在于,烹调出来的食物口味品质低于将食物直接浸入油中煎炸的方案。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干煎炸”锅,其通过在其烹调主体中设置自动给食物表面涂覆油脂膜的装置而实现“干煎炸”的“干”。随后,通过设置可以产生定向直接冲击食物的主加热器,将热流引导成在没有中间介质的情况下直接施加到食物上,快速风干食物表面的水份,在涂覆有油脂膜的食物表面实现“煎炸”的效果,由此实现传统油浴煎炸的有脆壳包围软核的口感。本专利的方案简单、高效地实现了省油、低污染、安全且色香味俱佳的效果。上述效果的实现依赖于容纳待煎炸食物的主体、将食物与油脂混合的自动涂敷油脂膜装置及将产生的热流定向成直接冲击食物的主加热器这3个主要部件的结合,三者缺一不可,是具有相互协同作用的整体。
在理解本专利的主题名称“干煎炸”时,不应仅按字面意思去理解为少油煎炸,结合说明书的记载,这里的“干煎炸”表示一种在烹调循环期间不将食物(部分以及/或者临时)浸入油中的烹调食物的方式。该主题名称与其特征部分的各个部件一起限定了一种在烹调理念、烹调方式上完全区别于现有技术中各种少油煎炸的煎炸锅。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诸多证据组合欲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各个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认为,干煎炸的主题名称仅表达了一个少油烹饪的概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据以主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接下来,笔者以证据1结合证据3为例进行分析。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的炒菜锅,其将整个炒菜过程自动化,将烹饪食谱存入电脑,预先提供各种步骤需要的材料。证据1显示烹调食物的方式是常规的半开放式的炒菜方式,通过锅底加热,在烹饪过程中,不时地加入油、食材、调料,然后控制时间、火候,搅拌翻炒锅中的食材,其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干煎炸锅从工作原理、工作方式以及整体结构上完全不同。证据1的搅拌装置只是将食材与油搅拌在一起,起到翻炒食材,防止食材粘黏锅底的作用,其并未在食材的表面上形成油脂膜,与本专利的自动涂覆油脂膜的装置不同;证据1设置在锅底部的加热元件,是通过锅底的热传导间接加热锅内的食材,与本专利的产生定向成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食物的热流的主加热器装置也不同。
证据3公开了一种热对流食物加热装置,针对其现有技术中煎炸食物油脂过多对健康不利的缺陷,采用热对流和喷洒油雾的方式来烹饪食物,具体为:在加热室的下方放置一个平底锅,在其上放置多孔的支撑部,用于放置待烹饪的食物;在该加热室的上方设置喷嘴和热空气发生器,烹饪的油通过管道传送到喷嘴,经由该喷嘴喷出;热空气发生器产生热空气;喷嘴喷出的细小油滴通过热空气发生器产生的迅速移动的高温空气变成更加细微的高温油雾喷洒在多孔支撑部的食物上,随后再滴入到多孔支撑部下的平底锅中。通过喷洒大量的高温油雾与食物接触得到煎炸好的食物,多余的油脂由多孔支撑部下的平底锅收集。
证据3的方案需要大量高温的油雾颗粒与食物接触来传递热量,然后依靠食物下方带孔的支撑部收集多余的油脂,其烹饪过程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装置中进行,由于是通过热风将油滴形成喷雾与食物的表面接触,油脂只能喷洒在食物的表面上,其并不存在将食物和油脂混合的过程,也就不存在将食物与油脂混合的装置,且其油脂与食物接触的过程,同时也是加热食物的过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证据3的烹饪原理、烹饪方式以及相应装置的整体结构完全不同,更与本专利不同,将证据3的加热装置,即喷洒油雾的装置替换到证据1中会彻底改变其加热方式。由于证据1主要用于炒制菜肴,在炒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水蒸气比较多,且其本身是半开放式的炒制装置,在投放多种食材、调料的过程中,喷洒的热油雾将无法保留在炒菜锅中,无法实现正常的煎炸效果。此外,改变证据1的加热方式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其烹饪方式,是对其原理、结构的彻底改变。请求人将证据1和证据3的技术特征生硬地进行组合,机械地认为结构相同、作用相似,在结构上就可以相互替换,进而就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这种主张是背离创造性整体判断原则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创造性的判断是发明保护的方案整体与已有技术的方案整体的比较与判断。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应从专利的发明构思出发,基于其保护的主题、构成方案的各个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从整体上来考量,不应脱离专利发明构思,将各特征割裂出技术方案来孤立地理解。如果证据的工作原理、构思、工作方式均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则即使其中个别特征的结构相同,也不应该机械地将这些特征简单拼凑,认为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多份证据的简单叠加不具备创造性。
【弁言小序】
创造性指的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发明的技术方案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创造性的评判中,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贡献,在用现有技术与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必须坚持“整体把握”的原则。这里说的“整体把握”实际上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基于申请文件的全部记载,全面、整体理解和把握发明的技术方案;二是结合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的过程中整体考量技术特征和技术启示。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谈一下如何在创造性评判中采用“整体把握”原则。
【理念阐述】
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发明的创新属性决定了其属于前沿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现有技术的高度,按照现有技术从字面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一定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发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全面理解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因此,结合发明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的整体认知,全面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把握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协同作用,才可以客观认识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全面理解技术方案,是准确进行创造性评价的基础。
在结合现有技术判断其创造性时,还必须要采用整体考量的方法。这里说的整体考量通常有两个含义,一是对于技术现状的整体把握,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发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的体现,以及站在现有技术的角度,如何应对这种技术问题都需要有客观认识和把握;二是对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现有技术中的类似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技术方案整体而孤立出来,技术方案本身也不能脱离其方案本身的环境而孤立出来,应该同样从其产生的背景、面临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手段等方面综合、整体理解现有技术方案。
全面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整体考量包括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现有技术方案之后,在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之际,结合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对于现有技术的全面了解,判定技术特征结合启示,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等关乎发明创新性的决定因素也就有了依据。进一步判定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是否符合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规定也就水到渠成了。
【案例演绎】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干煎炸锅,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干煎炸锅,包括用于容纳待煎炸的食物的主体,在所述主体内安装有一种装置,所述装置用于通过将所述食物与油脂混合而给所述食物自动涂覆油脂膜,该干煎炸锅还包括安装在所述主体上的主加热器装置,该主加热器装置可以产生热流,该热流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所述食物,所述主加热器装置至少提供用于烹调的热的主要部分。
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现有的煎炸锅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在具有加热装置的容器中放入大量油、食物,将其放入烹调篮中并置于容器内的油浴中加热,这类煎炸锅由于需要大量的油,存在成本高、有危险、不健康、难清洁、污染环境等问题;另一种是烤箱类,是将食物预先浸油,然后再进行烤箱烹调,这种类型煎炸锅的问题在于,烹调出来的食物口味品质低于将食物直接浸入油中煎炸的方案。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干煎炸”锅,其通过在其烹调主体中设置自动给食物表面涂覆油脂膜的装置而实现“干煎炸”的“干”。随后,通过设置可以产生定向直接冲击食物的主加热器,将热流引导成在没有中间介质的情况下直接施加到食物上,快速风干食物表面的水份,在涂覆有油脂膜的食物表面实现“煎炸”的效果,由此实现传统油浴煎炸的有脆壳包围软核的口感。本专利的方案简单、高效地实现了省油、低污染、安全且色香味俱佳的效果。上述效果的实现依赖于容纳待煎炸食物的主体、将食物与油脂混合的自动涂敷油脂膜装置及将产生的热流定向成直接冲击食物的主加热器这3个主要部件的结合,三者缺一不可,是具有相互协同作用的整体。
在理解本专利的主题名称“干煎炸”时,不应仅按字面意思去理解为少油煎炸,结合说明书的记载,这里的“干煎炸”表示一种在烹调循环期间不将食物(部分以及/或者临时)浸入油中的烹调食物的方式。该主题名称与其特征部分的各个部件一起限定了一种在烹调理念、烹调方式上完全区别于现有技术中各种少油煎炸的煎炸锅。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诸多证据组合欲证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各个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认为,干煎炸的主题名称仅表达了一个少油烹饪的概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据以主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接下来,笔者以证据1结合证据3为例进行分析。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化的炒菜锅,其将整个炒菜过程自动化,将烹饪食谱存入电脑,预先提供各种步骤需要的材料。证据1显示烹调食物的方式是常规的半开放式的炒菜方式,通过锅底加热,在烹饪过程中,不时地加入油、食材、调料,然后控制时间、火候,搅拌翻炒锅中的食材,其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干煎炸锅从工作原理、工作方式以及整体结构上完全不同。证据1的搅拌装置只是将食材与油搅拌在一起,起到翻炒食材,防止食材粘黏锅底的作用,其并未在食材的表面上形成油脂膜,与本专利的自动涂覆油脂膜的装置不同;证据1设置在锅底部的加热元件,是通过锅底的热传导间接加热锅内的食材,与本专利的产生定向成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食物的热流的主加热器装置也不同。
证据3公开了一种热对流食物加热装置,针对其现有技术中煎炸食物油脂过多对健康不利的缺陷,采用热对流和喷洒油雾的方式来烹饪食物,具体为:在加热室的下方放置一个平底锅,在其上放置多孔的支撑部,用于放置待烹饪的食物;在该加热室的上方设置喷嘴和热空气发生器,烹饪的油通过管道传送到喷嘴,经由该喷嘴喷出;热空气发生器产生热空气;喷嘴喷出的细小油滴通过热空气发生器产生的迅速移动的高温空气变成更加细微的高温油雾喷洒在多孔支撑部的食物上,随后再滴入到多孔支撑部下的平底锅中。通过喷洒大量的高温油雾与食物接触得到煎炸好的食物,多余的油脂由多孔支撑部下的平底锅收集。
证据3的方案需要大量高温的油雾颗粒与食物接触来传递热量,然后依靠食物下方带孔的支撑部收集多余的油脂,其烹饪过程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装置中进行,由于是通过热风将油滴形成喷雾与食物的表面接触,油脂只能喷洒在食物的表面上,其并不存在将食物和油脂混合的过程,也就不存在将食物与油脂混合的装置,且其油脂与食物接触的过程,同时也是加热食物的过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证据3的烹饪原理、烹饪方式以及相应装置的整体结构完全不同,更与本专利不同,将证据3的加热装置,即喷洒油雾的装置替换到证据1中会彻底改变其加热方式。由于证据1主要用于炒制菜肴,在炒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水蒸气比较多,且其本身是半开放式的炒制装置,在投放多种食材、调料的过程中,喷洒的热油雾将无法保留在炒菜锅中,无法实现正常的煎炸效果。此外,改变证据1的加热方式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其烹饪方式,是对其原理、结构的彻底改变。请求人将证据1和证据3的技术特征生硬地进行组合,机械地认为结构相同、作用相似,在结构上就可以相互替换,进而就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这种主张是背离创造性整体判断原则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创造性的判断是发明保护的方案整体与已有技术的方案整体的比较与判断。对于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应从专利的发明构思出发,基于其保护的主题、构成方案的各个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从整体上来考量,不应脱离专利发明构思,将各特征割裂出技术方案来孤立地理解。如果证据的工作原理、构思、工作方式均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则即使其中个别特征的结构相同,也不应该机械地将这些特征简单拼凑,认为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多份证据的简单叠加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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