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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负面实施例,如何认定是否符合二十六条第四款?

发布时间:2013-10-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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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实施例也叫坏点,即不能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的实施例。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
         如:立体选择糖基化方法发明专利无效案件,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合理怀疑该技术方案内至少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不能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的,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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