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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负面实施例,如何认定是否符合二十六条第四款?
负面实施例也叫坏点,即不能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的实施例。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 如:立体选择
发布时间:2013.10.10 -
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与思考
01 弁言小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该条款既明确了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源自于说明书,亦允许申请人基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合理扩展,其本质是通过给予与发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从而寻求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如何
发布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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