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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飞行器、船舶等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相关从业者意识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性和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因此,交通工具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申请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由于部分申请人不熟悉交通工具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规范,因此在该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经常出现类似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未在同一件专利申请中提交、提交的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等错误。本文旨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上述申请文件中的常见错误,并给出可参考的建议。
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具体地说,如果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上述法条中有关相似设计的规定,对交通工具领域的专利申请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这是因为在交通工具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过程中,通常会就同一产品做出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例如同一款型的轿车车身通常不会只有一种配色方案,且色彩作为一个重要的设计要素与形状和图案结合共同构成其保护范围,那么这些仅车身色彩不同的轿车外观设计就属于相似设计的范畴;又如同一款车型通常会根据市场需求增加多种配置方案,其中“高配”和“低配”的区别点仅在于轮毂形状、有无天窗等,而这些区别点对于该类产品来说仅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因此同款车型的不同配置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属于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应当按照相似设计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再如在汽车设计的某个特定阶段,会同时出现多个产品本身仅有细微变化的设计方案供之后进一步取舍的情况,例如案例1中所示的两项外观设计(见右图),二者的区别点仅在于隔栅、轮毂等部位的局部细微变化,因此可以作为相似设计在同一申请中提交。
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讲,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其各项外观设计均具有独立的专利性,且同一申请中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可以组成相对较大的“保护圈”,能够更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交通工具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相似设计是行业发展的“必需品”和“好帮手”,应当被有效地加以利用。
然而在实际的审查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些申请人由于不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而将多个相似设计在不同的申请中分别提交,造成一些申请失去授权前景或在后续程序中被无效等不良后果。如案例2所示,视图中的两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见右图)均为摩托车,整体及各部位的形状均相同,且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车身护板色彩的变化,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应当按照相似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文件。但申请人将这两项外观设计放在两件申请中分别提交申请文件,因此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审查员对这两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选择保留其中一件申请,否则两件申请都将被驳回。
因此,笔者建议交通工具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应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相似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使领域内常见的多个相似设计能够更有效地获得专利保护。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件申请中的相似设计不应超过10项,在提交相似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且申请中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基本设计相似。
然而,由于部分申请人不熟悉交通工具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规范,因此在该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经常出现类似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未在同一件专利申请中提交、提交的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等错误。本文旨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上述申请文件中的常见错误,并给出可参考的建议。
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具体地说,如果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上述法条中有关相似设计的规定,对交通工具领域的专利申请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这是因为在交通工具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过程中,通常会就同一产品做出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例如同一款型的轿车车身通常不会只有一种配色方案,且色彩作为一个重要的设计要素与形状和图案结合共同构成其保护范围,那么这些仅车身色彩不同的轿车外观设计就属于相似设计的范畴;又如同一款车型通常会根据市场需求增加多种配置方案,其中“高配”和“低配”的区别点仅在于轮毂形状、有无天窗等,而这些区别点对于该类产品来说仅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因此同款车型的不同配置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属于同一产品的相似设计,应当按照相似设计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再如在汽车设计的某个特定阶段,会同时出现多个产品本身仅有细微变化的设计方案供之后进一步取舍的情况,例如案例1中所示的两项外观设计(见右图),二者的区别点仅在于隔栅、轮毂等部位的局部细微变化,因此可以作为相似设计在同一申请中提交。
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讲,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其各项外观设计均具有独立的专利性,且同一申请中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可以组成相对较大的“保护圈”,能够更有效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交通工具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相似设计是行业发展的“必需品”和“好帮手”,应当被有效地加以利用。
然而在实际的审查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些申请人由于不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而将多个相似设计在不同的申请中分别提交,造成一些申请失去授权前景或在后续程序中被无效等不良后果。如案例2所示,视图中的两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见右图)均为摩托车,整体及各部位的形状均相同,且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车身护板色彩的变化,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应当按照相似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文件。但申请人将这两项外观设计放在两件申请中分别提交申请文件,因此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审查员对这两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选择保留其中一件申请,否则两件申请都将被驳回。
因此,笔者建议交通工具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应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相似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使领域内常见的多个相似设计能够更有效地获得专利保护。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件申请中的相似设计不应超过10项,在提交相似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且申请中的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基本设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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