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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得天独厚的气候与地理优势,甘肃省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玉米制种基地之一,而制种产业的发达,也使甘肃成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多发地。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田某因侵犯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隆平公司)“L239”和“隆平206”植物新品种权,被判令赔偿安徽隆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种业翘楚甘肃维权
成立于2002年5月的安徽隆平公司是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一家公司,并曾被中国种子协会认定为“中国种业五十强”。近年来,安徽隆平公司的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农作物种子销售收入都达数亿元。
2014年7月,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发现田某在其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的承包地内,未经其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随后,安徽隆平公司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此后法院对由田某承租的承包地内的玉米叶片、果穗等采样封存。安徽隆平公司认为田某未经其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侵犯了其对“L239”与“隆平206”所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2008年1月,安徽隆平公司就“隆平206”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2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权,“隆平206”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010年4月,安徽隆平公司就“L239”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4年1月,“L239”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玉米新品种“隆平206”以“L239”为母本杂交而成。
而据田某陈述,上述农场中105亩土地由其承包经营,其中种植玉米约100亩,品系为“958”,与安徽隆平公司诉称的“L239”和“隆平206”没有任何关系。
受理这一案件后,张掖中院将提取的玉米叶片样品,与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L239”样品,一并送交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委托该中心对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同年9月24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认为,经将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检测对比,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违法制种被判赔偿
张掖中院认为,“L239”和“隆平206”均系经农业部授权的玉米新品种,该品种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所作出的检测报告,在田某种植的制种玉米地内取样样品与“L239”繁殖材料相同或极近似,可以证明田某在其承包的耕种地内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田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侵犯了安徽隆平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制种市场秩序。
张掖中院一审判令田某赔偿安徽隆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驳回安徽隆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田某不服,向甘肃高院提出上诉。田某表示,他种植玉米仅仅是用于喂养自家的牛羊,既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也没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更没有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没有扰乱制种市场秩序,不构成侵权。而安徽隆平公司则反驳称,田某在接受法律文书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制种行为,并交代了制种面积,唯一不认可的是涉案玉米种为“L206”。
关于田某种植的玉米种子是否属于自繁自用,甘肃高院认为,经审查,田某种植涉案玉米种子100亩,经鉴定为农业部授权玉米新品种“L239”,田某没有证据证实其生产的种子用于自用,且根据玉米制种比一般种植成本高、产量低的特点,其辩称用于喂养自家牛羊的上诉理由与常理不符。最终,甘肃高院没有支持其种植玉米种子属于自繁自用的上诉理由,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种业翘楚甘肃维权
成立于2002年5月的安徽隆平公司是由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一家公司,并曾被中国种子协会认定为“中国种业五十强”。近年来,安徽隆平公司的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农作物种子销售收入都达数亿元。
2014年7月,安徽隆平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发现田某在其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的承包地内,未经其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随后,安徽隆平公司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此后法院对由田某承租的承包地内的玉米叶片、果穗等采样封存。安徽隆平公司认为田某未经其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侵犯了其对“L239”与“隆平206”所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2008年1月,安徽隆平公司就“隆平206”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2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权,“隆平206”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010年4月,安徽隆平公司就“L239”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4年1月,“L239”依法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玉米新品种“隆平206”以“L239”为母本杂交而成。
而据田某陈述,上述农场中105亩土地由其承包经营,其中种植玉米约100亩,品系为“958”,与安徽隆平公司诉称的“L239”和“隆平206”没有任何关系。
受理这一案件后,张掖中院将提取的玉米叶片样品,与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L239”样品,一并送交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委托该中心对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同年9月24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认为,经将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检测对比,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违法制种被判赔偿
张掖中院认为,“L239”和“隆平206”均系经农业部授权的玉米新品种,该品种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所作出的检测报告,在田某种植的制种玉米地内取样样品与“L239”繁殖材料相同或极近似,可以证明田某在其承包的耕种地内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田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使用“L239”新品种繁育“隆平206”杂交玉米种,侵犯了安徽隆平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制种市场秩序。
张掖中院一审判令田某赔偿安徽隆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驳回安徽隆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田某不服,向甘肃高院提出上诉。田某表示,他种植玉米仅仅是用于喂养自家的牛羊,既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也没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更没有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没有扰乱制种市场秩序,不构成侵权。而安徽隆平公司则反驳称,田某在接受法律文书时已经承认了自己的制种行为,并交代了制种面积,唯一不认可的是涉案玉米种为“L206”。
关于田某种植的玉米种子是否属于自繁自用,甘肃高院认为,经审查,田某种植涉案玉米种子100亩,经鉴定为农业部授权玉米新品种“L239”,田某没有证据证实其生产的种子用于自用,且根据玉米制种比一般种植成本高、产量低的特点,其辩称用于喂养自家牛羊的上诉理由与常理不符。最终,甘肃高院没有支持其种植玉米种子属于自繁自用的上诉理由,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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